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时间:2023.10.20

  《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已经201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六)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每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第十四条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委托执法事项或者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定及培训、考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

  (六)投诉举报反馈制度;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做到:

  (一)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二)着装整洁,标识齐全;

  (三)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四)行为规范,遵守法纪。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对专业性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口头申请的,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事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依据、程序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记录中予以记载;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机关移送的;

  (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决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公正。

  禁止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听证的法定时间内,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指定未参与本行政执法调查、审查活动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文书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可以依照使用。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合法,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载明的内容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填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的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有误的,应当改正,并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须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手续时,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而拒签的,应当注明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中采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为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当由经办人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五十八条 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领、登记、编号、限量、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六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并编注页码。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第六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入卷归档。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号,特殊案卷可分正副卷。文书归档后,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材料。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人社、财政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

  (四)依法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行政自由裁量合理性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及处理情况;

  (八)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

  (九)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收集情况;

  (五)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调查或者督察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违法记录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举报、投诉案件经依法审查被确认为违法的;

  (三)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行政执法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以权谋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规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市地税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函〔20××〕83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执法素质教育。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市、县组织法制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市局将有针对性地举办1期法制业务培训。二是强化人才培养。促进和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法律、会计等资质资格考试,提升专业人才比例。各单位要加强人才库及执法标兵管理,通过建立税务学堂、成立业务兴趣班、开展“依法治税宣讲”等活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传帮带和示范表率作用。三是逗硬业务考试。建立业务部门学习考试联动工作机制,以各业务科(股)室为主定期报送考题,对执法人员定期组织法律及税收业务知识考试。市局今年将组织对2个基层单位进行税收执法能力考试。四是丰富练兵平台。开展“以案释法”、情景模拟、岗位练兵、岗位比武等活动不少于2次。

  (二)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规范。加大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力度,对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调离执法岗位,对经清理确认了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华蓥、岳池和邻水县局为市局执法能力建设示范单位,市局已通过文件明确示范的具体工作。省局今年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与执法能力建设示范工作紧密结合,强化措施,深入实践,积极总结成功经验。市局将在省局的指导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评,择优向省局推荐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四)健全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各单位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继续完善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重大涉税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多途径、多形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完善依法行政专家咨询制度,对重大税收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收政策制定及重大项目建设等进行专家咨询指导,提高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降低地税机关执法风险。积极建立决策反馈制度,决策机关要跟踪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重大决策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整。

  (五)深入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结合行政权力清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需要纳税人周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和信息。()积极推行重点税源、重大项目、重要环节的税收管理公开透明,强化阳光办税。建立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地税执法和服务的意见与建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完善关于表明身份、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送达、执行、时效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并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示相关制度。严格督促执法人员遵守各项程序制度,特别是要切实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救济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二是着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短、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并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实施许可行为。三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在采取强制行为时,要选择实施伤害最小的措施,严禁不好执法。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要求格式相对统一、内容严谨,说理清楚、用语规范,论述完整。各单位应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材料归档和案卷管理。

  (九)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公告、评估、清理和修改、废止工作,从源头上为依法行政提供基础保障。始终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形式。重视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加强对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并全面推进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自动化管理程序。严格按照省局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坚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修订完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和税务案卷评查办法。积极做好全市地税系统20××年度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两法衔接”案卷评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开展2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

  (十一)加强税务风险防控。按照“全面清理、把握重点、注重实际、突出实效”的思路,以“查找、分类、监控”为重点,在华蓥市局试点的基础上,分阶段落实风险防控工作部署。5月底前将《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初稿下发各单位;各单位通过组织学习《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初稿,进一步清理查找风险点,思考、总结和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清理完善的情况于8月底前分类汇总上报市局;华蓥市局着重于防控手册的实践操作,要针对梳理出的高级别风险,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研究具体防控操作措施;市局于12月底前完成全市《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的编写。

  (十二)建立执法评价体系。积极探索税收执法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稳步推进岳池县局的执法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一是科学设定评价指标;二是选择适当评价方法;三是明确评价结果运用。今年年底,市局将结合岳池县局执法评价体系的建立情况,对全市各执法单位组织一次执法现状评估,并进行通报,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实施步骤

  “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自20××年5月23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包括准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23日至6月14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各单位制订的实施方案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市局。

  (二)实施阶段(6月17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着力做好活动组织发动、指导落实、检查验收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要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0日)。

  市局组织检查组对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税收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为契机,结合年度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工作配合协作,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要起好统筹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到人。(三)严格考评。市局将“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情况纳入20××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严格逗硬考核,同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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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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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免费版-phi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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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

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转眼间,20xx年已经过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将一年来工程部的工作情况做一总结汇报。一、进度控制按照年初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主体工程应在10月底完成,实际截止到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成,砌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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