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是一类法律文书,但是根据答辩内容不同,答辩状又分很多主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人的答辩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阅读参考哦!
上诉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被上诉人):张显,男,
(其它信息略)
被答辩人(上诉人):药庆卫,男,。
(其它信息略)
答辩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就药庆卫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宣判。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
一审开庭当天,药庆卫曾经公开对一些媒体(比如新京报)表示,他的社会评价是正面的。
一审宣判后,药庆卫也曾经公开对一些媒体(比如中国青年报)表示,雁塔区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一审宣判后,尽管判决尚未生效,答辩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开向药庆卫道歉,并声明可以根据药庆卫的要求删除微博。
至今,虽然没有得到药庆卫的响应,答辩人只好根据一审药庆卫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删除了更多微博。
一审宣判当天,药庆卫通过微博表示,他认为张妙家人张平选、王辉等人与他20万元遗赠纠纷案系答辩人挑拨、撕裂两个家庭的结果。
因此不同意与答辩人和解、调解,
看看药庆卫的微博吧
——“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
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
是药庆卫自食其言还是答辩人挑拨诉讼,人们自有公论。
药家鑫被处决后,药庆卫公开在微博上号召人们对其“大骂”,并且认为大骂对其有安慰作用。
请看——
“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那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安慰。
20xx-6-7 17:38 来自新浪微博 ”
骂人虽然不文明,但有时也可以帮人治病,相当于是帮人进行“心理治疗”。
比如《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曹操患头风卧病在床,看见陈琳写的檄文,该檄文把曹操祖宗几代骂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惊出一身大汗,头风顿愈。
药家鑫被处决后,药庆卫处于极度悲哀的心境。
这种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药庆卫本人对药家鑫罪行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死刑的国家意义、社会意义认识不足。
此时,如果每个人都附和药庆卫的看法:药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窦娥还冤哪!就是张显“喊死”了药家鑫,没有张显呼喊,药家鑫肯定可以活下来呀,等等等等……那么药庆卫就会越来越悲伤,说不定最终可能活活气死。
相反,有人高声指责药庆卫几句,反而可以让他从悲痛情绪中挣脱出来。
现在,药庆卫斗志昂扬跟张显打官司,这未尝不是好事。
药庆卫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跟张显打官司,成了他和爱人的精神支柱,他还准备将来撰写“一个杀人犯父亲的维权之路”,这些都表明,在药庆卫心里,战斗的意志已经代替了悲哀的情绪,希望已经代替了绝望,这对药庆卫夫妇身体健康是有好处的。
这个简单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也是不会否认的。
一些网友骂了药庆卫几句,答辩人转载了。
因为遭到药庆卫攻击——药庆卫让药家鑫的鬼魂缠绕在答辩人家周围,一时气愤不过,答辩人也回击了几句。
但这些都只是发生在网络上,在答辩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纸媒体无关。
药庆卫还曾经对媒体表示,胜败已经无所谓,答辩人的微博删不删也无所谓,可见药庆卫提起上诉也只不过是想拿答辩人寻开心。
但是,鉴于药庆卫现在已经很开心了,一切都已经很正常了,因此也该明白适可而止这个道理了。
一审判决已经很是照顾药庆卫了,答辩人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综上,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20xx年8月29日
担当人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冯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柏林镇街道关庙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7XXXX,联系电话:18XXX807138
答辩人冯XX针对原告 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答辩人与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理由:在原告起诉答辩人与田XX后,答辩人从田XX口里得知,田XX并没有借原告 万元借款,实际上是田XX与原告系同学关系,关系甚好,田XX介绍原告把钱借给大竹县众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竹县众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不放心,就叫田XX跟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与田XX并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
因大竹县众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还不了钱,原告就起诉了田XX与答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此,大竹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即便不驳回原告的起诉,田XX借原告 万元借款,应认定为田XX的个人债务,由田XX个人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具体理由如下:
1、答辩人冯XX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对田XX借原告的 万元借款,答辩人一概不知,也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字,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田XX借原告的 万元的借款,应认定为田XX的个人债务,应当由田XX个人偿还。
2、2015年5月14日答辩人冯XX与田XX达成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大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答辩人与田XX的财产和债务做出了处理,并明确约定夫妻之间无共同债务。
因此,田XX借原告的 万元借款,应作为田XX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答辩人,起诉错误。
3、答辩人冯XX与田XX夫妻感情不好,从2012年一直到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答辩人冯XX与田XX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答辩人对田XX的所有事情一概不知,夫妻之间没有共同生活,田XX借原告的 万借款,更谈不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田XX的个人债务。
三、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的答辩状【3】
答辩人:张XX 汉族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KXXXXXX
工作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职务C T O
联系电话:13XX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高XX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高XX对“张XY”提起诉讼,“张XY”不是答辩人的户籍登记姓名,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错误的诉讼请求。
1987年前,答辩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区居住,东城区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由于答辩人在大陆工作生活过程中曾使用过“张XY”名字,大陆的许多人习惯还称呼答辩人为“张XY”。
但本人的准确名字为“张XX”而非“张XY”。
被答辩人高XX起诉对象错误,因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答辩人既不是丰台区居民,在丰台区也无经常居住地,被答辩人高为民不应在贵院起诉答辩人。
答辩人为香港居民,北京市丰台区既不是答辩人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答辩人此次回到大陆,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朋友的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无权向贵院向答辩人提起诉讼。
贵院也不应管辖本案。
三、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高XX,也从未向高XX有过民间借贷。
答辩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之一,担任公司CTO, 兼管财务支出和收入。
公司基本帐户在北京市工商银行。
2004年3月,祁XX与其好友高XX谈好资金往来,要高XX借祁XX四万元人民币。
因答辩人在兼管财务,所以祁XX电话通知答辩人到海淀区某大厦找高XX取转帐支票。
见了被答辩人高XX后,祁XX电话临时通知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开一个欠条,然后等祁XX来京后,与高XX结清。
所以,答辩人临时以答辩人的名义,按照祁XX的要求,给被答辩人开了一张收到四万元人民币币种转帐支票的欠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
当时,被答辩人给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证券公司开出的四万元转帐支票(见附件2)。
该转帐支票转入公司帐户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报销此前后时间发生的几次差旅费为名从公司取走。
在此前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来往。
答辩人借用支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是公司而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过借贷关系。
被答辩人应起诉公司而非答辩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的犯罪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
本案事实清楚,被答辩人高XX与祁XX利用法院诉讼进行的三角诈骗行为可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答辩人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不应为被答辩人所利用。
为被答辩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担保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担保人的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担保人答辩状范文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20XX)益赫民初字第14号传票、(20XX)益赫民初字第14号应诉通知书及刘XX、曹XX借贷纠纷的起诉状均已收到,现就此纠纷,作出如下答辩。
一、借贷担保经过
20XX年3月31日晚,曹XX因承包业务急需资金,提出向刘XX借款4万元,时间为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并请我担保,本人同意用房产证作担保。
刘XX同意借贷。
至于利息怎么计算,借贷双方都没有说,在这之前他们怎么商量的,本人不清楚。
借条上写明借款额4万元,至于借款期限虽未写进书面合同,但刘XX、曹XX和本人口头约定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是公认的。
(原告刘XX在起诉状上也说明被告曹XX因承包业务急需资金,并在法庭上也作了陈述)借条写好后,因刘XX家只有38000元现金,所以曹XX当晚只借到38000元,剩余2000元,后来是否补上,本人不晓得。
借贷发生后,刘XX并未在约定的时间里催要借款,直到20XX年夏,刘XX找到我说曹XX还没有还款。
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上半年刘XX一直没有提及此事,20XX年下半年刘XX才说曹XX还没有还款。
近四年来,债务人曹XX是否向债权人刘XX还款,还款数额多少,债务人曹XX、债权人刘XX均未告知本人。
此抵押合同至今未到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有关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
十二条(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而此抵押合同至今未到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因此,此抵押担保合同为无效担保。
2原告称多次找曹XX、高XX催要借款。
事实上,原告并未在借贷约定的时间里催要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本案中债权人刘XX、债务人曹XX均未考虑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诚请人民法院依法免除本案与本人的任何牵连,责令刘XX归还本人已被扣押近四年的房产证。
三、证据来源
20XX年3月31日 借款条。
答辩人: 高 X X
20XX年 1月 8日
担保人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
本案相关事实是20XX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
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
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
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
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
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
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唐山XX农产品有限公司
20XX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