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行政答辩状一般是对于行政单位与自己的行政纠纷进行答辩。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1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13〕128号信访卡)。
2013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1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13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1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1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二篇: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精编
导语:答辩状的书写,应该根据客观事实和答辩理由进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精编,欢迎阅读。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精编(一)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xxx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x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x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x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x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xx年4月4日,xx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x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x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x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xx年9月,在新县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新县城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xxx年4月10日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精编(二)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人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XX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人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X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XX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X工商发(XX)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