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抚恤金,我国大部分省市执行的是民政部抚恤金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上海残疾人补贴金额标准政策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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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最新北京残疾人补贴金额标准政策
我国大部分省市执行的是民政部抚恤金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最新北京残疾人补贴金额标准政策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 (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第五条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考核、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本条第一款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一)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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