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石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远离城区的乡(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开发区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大型犬,许可按规定养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禁止单位养犬,但经过批准,部队可养军犬,公安机关可养警犬,科研、医疗单位可养实验用犬,文艺部门可养表演用犬,动物园可养观赏犬,重点厂矿、仓储企业和博(文)物馆等可养护卫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八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
单位养犬,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包括养犬用途、种类、数量的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后到公安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缴纳登记注册费和年度审验费,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集贸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影剧院、学校、医院、展览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的必须笼装;
(四)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并有专人管理;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七)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限养区外的犬,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携入限养区内。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自行处理或送交犬类留检所,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变更所有权的,须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商业性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限养区内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疗场所,必须经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免疫证、犬牌。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或养犬逾期不进行年度审验的,除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及全部非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畜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致犬伤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免疫证、犬牌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向主管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予以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注册费、年度审验费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养犬许可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制作,免疫证由市畜牧管理部门印制。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养犬的,适用本规定,并由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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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最新婚假国家规定全文
导语:婚假,通俗的说就是员工结婚的带薪假期,婚假是我国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内容。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婚假规定全文,欢迎参考。
婚假国家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
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
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婚婚假规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的规定。晚婚是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晚婚晚育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