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转宅基地,可以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答案,仅供参考!
自留地转宅基地【1】
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区别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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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转宅基地【2】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
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1、自留山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村民具有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已发包的土地应依法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二篇:在我国 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谁所有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谁所有?以下是小编带来的答案,仅供参考!
一,宪法:不能处置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用或者出租),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和继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性,农民获取的途径是向村委会申请是无偿的。
所以按照这个道理来说,当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时,则村委会有权利收回该土地,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属于个人。
二,土地管理法:未明确是否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条件下,强调土地必须依法转让和必须有偿使用。
那么,啥是有偿使用,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以,其继承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本条例的规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偿使用土地。
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了未来若干年土地所有权价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期内有相对的处置权,其土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继承。
但麻烦的问题在于,中央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福利,是免费给农民用的。
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往往不是无偿取得,而是有偿获取。
那么在法律上又如何认定农民的宅基地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申请使用村庄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记不发证,其继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继承的房屋自动灭失后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都不能直接继承,确需改建、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出租)所继承的房产,都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并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继承法:没有明确
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但是继承法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护的。
在现实过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随地转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跟着房屋一起继承。
四,物权法:参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农地圈确并没有看到起操作细则。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
《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到底以哪个为准?不知道!
五、其他部位和行业法规怎么说?承认继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前述规定推断,第二类主张继承人基本有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