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项目施工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征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施工投标的范围包括整体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五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一)、(二)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
第(二)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审定,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该项目的各级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招标文件,承办招标活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批准投资建设;
(二)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完备;
(三)到位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在当地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向有相应资质的3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五)向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制定评标办法;
(九)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
(十一)组织评审,决定中标人;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以及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规划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付款方式、结算方法;
(四)工程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项目投资的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将有关解释或会议纪要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包括质量安全手册)、开户银行帐号及自有资金证明;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书后,应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施工设计方案、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在开标前寄送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证措施、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的专家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随机抽取的专家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专家库由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采取百分制计分法综合评价计分,各项分值分配如下:
(一)投标报价30分;
(二)主要材料用量20分;
(三)投标工期15分;
(四)施工方案25分;
(五)企业信誉10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六)在密封的投标文件内外做暗记或其他明显标记的;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合同示范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设计变更;
(二)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工程,也不得将工程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五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导语:《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
(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
(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对招标主体、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组织方式等招标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市国土局审核。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索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开标;
(五)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定标底及标底的设定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采取有标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并在招标活动结束之前进行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二十日前,在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有关情况、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索取和投标的截止日期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由不少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并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以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评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社会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无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因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委托协议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将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项目整体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其土地一级开发中标项目进行肢解后转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无法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的,招标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