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窑龙泉窑遗址是指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坐落于龙泉市、庆元县境内的龙泉窑遗址群。

  第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管理工作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诠释、展示与宣传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普遍价值,增进公众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大窑龙泉窑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研究和利用。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丽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四)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五)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丽水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义务。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的依据。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龙泉市、庆元县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龙泉市、庆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丽水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是指在保护范围以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控制地带及根据遗址保护需要,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同的不同要求,依法确定的环境控制区。

  第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第十二条 除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

  第十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事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内新发现的大窑龙泉窑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文化遗址,应当列入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核心区,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居民生产、生活压力。

  第十六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大窑龙泉窑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大窑龙泉窑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向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通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大窑龙泉窑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宣传;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和宣传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大窑龙泉窑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有效阐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最新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窑龙泉窑遗址是指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坐落于龙泉市、庆元县境内的龙泉窑遗址群。

  第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管理工作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诠释、展示与宣传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普遍价值,增进公众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大窑龙泉窑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研究和利用。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丽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四)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五)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丽水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龙泉市人民政府、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义务。对保护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管理规划、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的依据。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龙泉市、庆元县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龙泉市、庆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丽水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是指在保护范围以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控制地带及根据遗址保护需要,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同的不同要求,依法确定的环境控制区。

  第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第十二条 除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

  第十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事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内新发现的大窑龙泉窑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文化遗址,应当列入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核心区,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大窑龙泉窑遗址缓冲区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居民生产、生活压力。

  第十六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大窑龙泉窑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大窑龙泉窑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第十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向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通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大窑龙泉窑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宣传;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展示和宣传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大窑龙泉窑遗址普遍价值和内涵的有效阐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推荐: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我们又迎来了三八妇女节,在这里,让我衷心地向所有的女性,尤其是女老师们说…

20xx年最新新东方四级写作班背诵范文大全

20xx年新东方英语习作背诵范文大全1、留学Nowadays,goingabroadforstudiesisenjoyingastrikingpopularityamongadolescents.Importa…

各种范文大全 带链接

各种范文都有,到时不用找了。(值得收藏,CTRL+单击找到链接)工作总结单位总结个人总结半年总结述职报告工作汇报调研报告工作计划实习报告考察报告工作报告总结月工作总结班主任总结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工作总结个人总结半…

个人年度考核 范文大全

个人年度考核范文大全年度个人考核范文大全(公务员、失业单位、司法系统、农业局、护士、教师)目录1、公务员年度个人考核2、事业单位年度个人考核3、司法系统年度个人考核4、农业局干部年度个人考核5、护士年度个人考核…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师,现任XX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xx年x月至19xx年,在XX市青年时装厂工作;19xx…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个人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散文|实用工具|高校大全|风景图片|手抄报|黑板报|美食菜谱入党申请书入团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非主流手机图片手机待机图片彩信图片教学…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自查报告|情况报告|事迹材料|申报材料|实习报告|述职报告|述廉报告|…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浅。现在我就对这一个月…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免费版-phisky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

20xx年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

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转眼间,20xx年已经过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将一年来工程部的工作情况做一总结汇报。一、进度控制按照年初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主体工程应在10月底完成,实际截止到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成,砌体工…

范文(9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