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宝坻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三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加快推进整体拆迁改造。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四条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四个示范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宅基地。上述范围内农民在原宅基地上拆旧建新的,在短期内无村庄拆迁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原则上不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农村新批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只限本村村民使用。村民不得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或变相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也不得到其他村庄购买住宅和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申请户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成年需要宅基地的,在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前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其中男到女家落户的,须提供双方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的协议。多子女家庭的,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暂缓申请。

  (二)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退伍军人无宅基地的。

  (三)农业户籍未变、毕业两年之后仍在本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需要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第十条现有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建房需要,或者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工作,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同时报送区审批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区审批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之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村民房屋建设过程的监督。房屋建成后,根据国土部门规定的要件和村民委托,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拆旧建新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审批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监督村民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宅基地退出及流转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在两个新城和新城之外的其他城镇购买商品房(楼房)或还迁房的,享受政府补贴: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再审批宅基地的区域,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已经实施村庄整体拆迁改造的除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

  (三)村民或者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员将占有的富余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的。

  上述情况,购买商品房和还迁房的,每户补贴购房款8万元,补贴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鼓励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政府奖励:

  (一)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二)村民自愿将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或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

  (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过购买本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解决住房需求的。

  上述情况,村民之间流转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各街镇负责奖励,奖励标准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将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又没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每所宅基地由区政府奖励4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村庄成片老旧房屋改造,整合村内闲置土地。凡集中改造达到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区政府资助村委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在本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持户籍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宅基地及房屋流转协议等证明文件,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街镇审核无误,并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发放补贴和奖励款。需要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由街镇申请、代领后,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 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以街镇为主体,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齐抓共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各街镇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破坏耕地以及不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私搭乱建。

  第二十三条各街镇及所辖村庄规划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查处。占用农田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

  各单位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权限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政府补贴与奖励标准及申请、批准和发放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和奖励的,依法追索补贴和奖励款并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实施,原办法(宝坻政发〔2014〕3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至2020年8月31日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再作适当调整。


第二篇:20xx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6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推荐: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我们又迎来了三八妇女节,在这里,让我衷心地向所有的女性,尤其是女老师们说…

20xx年最新新东方四级写作班背诵范文大全

20xx年新东方英语习作背诵范文大全1、留学Nowadays,goingabroadforstudiesisenjoyingastrikingpopularityamongadolescents.Importa…

各种范文大全 带链接

各种范文都有,到时不用找了。(值得收藏,CTRL+单击找到链接)工作总结单位总结个人总结半年总结述职报告工作汇报调研报告工作计划实习报告考察报告工作报告总结月工作总结班主任总结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工作总结个人总结半…

个人年度考核 范文大全

个人年度考核范文大全年度个人考核范文大全(公务员、失业单位、司法系统、农业局、护士、教师)目录1、公务员年度个人考核2、事业单位年度个人考核3、司法系统年度个人考核4、农业局干部年度个人考核5、护士年度个人考核…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师,现任XX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xx年x月至19xx年,在XX市青年时装厂工作;19xx…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个人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散文|实用工具|高校大全|风景图片|手抄报|黑板报|美食菜谱入党申请书入团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非主流手机图片手机待机图片彩信图片教学…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自查报告|情况报告|事迹材料|申报材料|实习报告|述职报告|述廉报告|…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浅。现在我就对这一个月…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免费版-phisky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

20xx年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

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转眼间,20xx年已经过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将一年来工程部的工作情况做一总结汇报。一、进度控制按照年初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主体工程应在10月底完成,实际截止到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成,砌体工…

范文(9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