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定与履行情况调查报告

时间:2023.10.1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下面提供两份关于劳动合同签定与履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签定与履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一

  一、本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劳动关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职责,在促进新法的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情况。

  新法颁布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了宣传普及工作。一是职能部门领导带队,主动深入基层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努力正确全面地理解法的内容,增强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有关部门加强合作,针对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有奖知识竞赛系列活动和大型现场咨询活动,结合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区劳动协会诚信单位的评选,树立典型,交流经验,以点带面,进一步增强区域内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通过劳动协会等工作平台,组织区域单位分条块开展学习研讨,制定“劳动合同签订须知”等文本,释疑解惑,便于规范操作指导;四是将宣传工作融入行政执法过程,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日常工作中强化宣传。据统计,《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相关部门共举办相关宣传讲座和咨询活动160余场,受教育对象超过80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大部分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企业对于新法都持肯定态度,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是题中应有之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容易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年上半年共调查391224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8%;年上半年共调查341920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5%。另根据区劳动协会今年5月对38家会员单位的抽样调查显示,所有被调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均为100%。调查反映,我区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劳动合同的签订呈现“三个高于”的特点,即本市户籍人员的签订率高于外来从业人员;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的签订率高于民营企业;参加劳动协会的企业签订率高于未参加的企业。

  2、试用期的约定相对较为规范。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了解到,违法订立试用期的情况基本上不存在,仅有少量借“试用期”名义不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况。

  3、服务期的约定较为规范。今年1-6月发生的涉及服务期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为3起,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服务期所致。

  4、目前尚未发生经济性裁员。截止6月,区劳动保障局尚未收到过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及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故企业一般不会选择适用经济性裁员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量增多。区劳动保障局1-6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共578件,占案件总数的26.66%,与去年同期的268件、占总数26.61%相比,比例基本持平,但绝对量明显增加。

  6、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况增多。今年上半年我区退工总量为65685人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330人次,占0.5%;国有企业16932人次,占25.8%;集体企业1672人次,占2.5%;股份制企业8016人次,占12.2%;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企业10375人次,占15.8%;私营企业14264人次,占21.8%),比去年的退工总量49538人次上升了32.6%。而今年上半年的招工总量81821人次同比去年的62604人次,也上升了30.7%。

  7、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区劳动保障局年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68件,较去年同期的1007件上升了115%。区法院年1-8月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为660件,较去年同期的535件上升23.36%。其中,群体性案件增幅明显。从总体争议情况来看,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案件总数的绝大多数,争议原因主要为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国有、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少,一般系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经营策略调整或整体薪资福利调整等原因引发;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最少,因这类企业一般劳动强度较大,故多表现为加班工资争议,部分台资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执法监督。

  区劳动保障局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是通过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指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作为评选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促使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将日常巡视检查与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同联手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区劳动保障局处理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欠薪导致员工集访事件,经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经过宣传和教育,公司负责人同意及时筹集资金,为162名员工发放了所欠工资,无一例争议,从而使这一矛盾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问题

  本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调研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认识偏差。

  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一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保护企业的利益。如他们认为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工作积极性会下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如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将会是企业一项很大的支出;新法方便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区法院的审判中发现,一些非公企业,特别是私营和民办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不办理招、退工手续等,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尚未达到法律的要求。

  调研中发现,我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尽管较高,但目前仍不可能达到100%。究其原因,一是个别私营企业业主盲目追求低用工成本,为了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及避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出的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个别家族式、合伙制企业,由于劳动者本人出资或者与经营者的亲属关系,而误以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一些劳动者为跳槽方便而故意不肯与企业签订合同。

  (三)部分内容缺乏法律规定和权威解释。

  劳务派遣是非标准用工的重要形式之一。劳务派遣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其产生和蓬勃发展,有顺应市场需求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劳动合同法》通过对注册资本、劳动合同期限、派遣岗位(第57、58、66条)等方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小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合法性,但也还存在一些法规缺陷。例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明确说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劳务派遣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

  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以特定雇主与雇员之间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劳动、遵守一个雇主的指挥为标准的劳动关系的假设之上的。但是现实中存在着非标准劳动关系,如协保制度、下岗内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予以消除。特别是对下岗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是市应对就业压力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所产生的特殊群体。《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这部分群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的规定,然而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权威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还是由劳动者作最终决定。《实施条例》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以及企业违反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监督与纠正仍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同工同酬的规定难以实现。

  按照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践中,在劳务派遣领域中,相当部分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再由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同时,同一单位中可能同时还存在下岗再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因此可能表现为同一单位中劳务派遣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协保人员、正式职工等虽然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但工作待遇差别较大,难以做到同工同酬。而且在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也有较大差别。

  (五)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工作压力增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各个方面都对用人单位予以更加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诉求法律解决纠纷的预期和信心,引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二是年4月1日起法院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免于收取诉讼费,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实行免费办理,必然会导致案件数量再次大幅上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办案时间将进一步缩短,现有办案场所和条件以及仲裁员队伍人数将无法应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发的案件数量激增的局面。自5月1日以来,区法院受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明显增多,7月份受理8件,8月份为28件。这些原本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因期限问题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负担。

  三、几点建议

  为支持和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发挥,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本区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普及,提升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

  区政府要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宣传和解释工作的力度。一要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作为贯彻实施该法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面向社区、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加深企业和劳动者的认识;二要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劳动者为重点宣传对象,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劳动保障日常监察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并贯穿于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各个工作环节;三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有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各种问题,给予认真的解释、答复和宣传,使《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贯彻执行该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创造有利条件。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不同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制定规范的合同样本,便于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引用;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进行分类的人力资源工作专项指导,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注重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探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咨询解答服务。

  (三)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劳动合同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重要环节,对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改正,对不依法改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尤其要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充分运用执法手段,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也要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继续予以关注,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评价,对区相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研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该法在我区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机构建设,应对劳动争议纠纷高峰。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的现状,区政府、区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一是进一步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专题学习,开展理论和实务研讨,不断加深对法条的理论理解和执法尺度的把握,尽快领会新法的内涵和实质;二是进一步加强区劳动保障局、区法院、区总工会、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对于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注重发挥合力,共同分析研究,制定解决对策;三是重视建立完善诉前的四方联动调解机制,争取仲裁之前、诉讼之前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作用,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四是加强内部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劳动仲裁、劳动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办案质量;五是进一步统筹考虑,改善劳动仲裁机构的硬件环境,配强仲裁机构队伍力量,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

  (五)加强法规建设,细化配套制度。

  有关部门对本区贯彻实施法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新法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相冲突、相矛盾之处,以及部分立法中未明确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归纳,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条例及操作细则,对新法执行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规定,对协保等具有特色的制度进行明确,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适用及争议纠纷的解决,规章制度的制定权等问题,均应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完善法规体系配套建设。

  劳动合同签定与履行情况调查报告二

  根据国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把握工作重点推进"五个充公"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市局的统一安排,统一布置,于2015年7月对我县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抽样调查。按时、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这次工作任务,基本上达到了解我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职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维护方面的情况,为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的充分覆盖提供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一、分工明确

  此次调查,我局严格按市局的统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定相应工作纪律,明确各自职责,对选定的100家企业做到事先有勾通,事后有汇报,对抽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按制定方案、预案进行解决,确保抽查质量,对停产、倒闭、转让等无法调查的企业,及时与市局领导汇报,并按企业的性质、特点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本次调查前后共召开全体人员会议5次,即时调整各类用工企业56家,保障了抽查工作按时序进度顺利完成。

  二、领导重视

  本次调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门研讨这次抽查调查工作,明确了分管局长统筹负责,劳动工资牵头,各股、室、处、大队参与,督导、调查、录入人员按要求专人专职。并相应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对我县抽查到的100家企业分布状况,进行专题研究,自定好抽查工作方案及预案,为保障此次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各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确保二辆专车参与调查,从物质上保证了此次调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抽查结果

  本次抽查的结果:抽查企业数100家,涉及职工571人。按行业类型分:其中制造业占38%,批零及餐饮业占25%,交通运输业占4%建筑业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其他行业占17%。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国有企业占25%、集体企业占5%、外商投资企业占6%、港澳台投资企业占3%、私营企业占35%、其他企业占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占25%。按企业隶属关系: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占5%、其他企业占95%。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占41%。职工表情况:来自本地城镇418人、本地农村141人、外地城镇7人、外地农村5人。男女职工比例男职工占57%、女职工占上风43%。职工年龄31-50占76%、30以下占22%、51以上占4%,职工学历初高中占61%,大专以上占39%。职工签订合同人数占全体职工的69%,职工工作年限为1年以下的60人、1-3年132人、3-10年167人、10年以上的212人。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66%,职工对现有劳动合同满意度为88%,经过协商的劳动合同占74%,劳动合同个人保留一份占59%,职工收入在500-1000元占71%,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在8小时内完成的占88%,职工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占50%,办理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占63%。签定集体合同的企业18家占抽查企业的18%。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家庭作访式经营方式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在广大乡镇与行政村用这种方式生产经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签订及各种社会保险参加,有待进一步加强。改进措施,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增加法制宣传的履盖面。依托“信息村村通工程”将劳动法律、法规送到行家万户,增强广大农村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二是举办以电视短剧、版画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法,举案说法增加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投入,依托每年的开展的法制宣传月,印发宣传单、制作专题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

  二,劳动合同签定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查中了解到大部份企业业主与职工对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非常关注,下半年,我县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实的大好机会,加在执法力度为《五个充分》按时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行政执法力度相对薄弱。一是表现在有些生产经营场所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开展的调查活动不配合,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正常的执法行动在某些方面还难以开展,解决方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对恶意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的单位采用法律程序加强执法,并在报纸杂志上公布,达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执法人员自身怕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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