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欢迎阅读。
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1】
二级残疾国家每年补贴多少钱呢?这些钱到哪里去领取呢?
农村170元一个月,城镇300元一个月
国家规定残疾二级以上者都可以拿到国家每月补贴的救济金,每个省发放的救济金不一样,但是肯定有的,你可以去市残联或者农村人就直接去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咨询下.
通常要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表、报批;经审批后到社区定期领取。
各地标准不一,有的甚至没有。
建议事先拿着《残疾证》到当地县(区)残联咨询一下,看看对应的标准。
二级残疾属重度残疾,有的县(区)设有“护理补贴”、“残障补助”,还规定由亲属或监护人领取。
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2】
国家二级残疾人一个月补贴多少
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3】
持有农村二级残疾证人每月有多少补贴
不是每个人都有,而是对经济困难的予以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4】
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申请条件是什么?
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功能互补,各有侧重。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此前有条件的市(州)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
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实施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填写《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填写《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
二是审核程序。
《实施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
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直接发放现金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第二篇:安徽二级残疾人补助
安徽二级残疾人补助是怎么样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也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不过,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将可按月领取护理补贴。
记者昨日从安徽省残联获悉,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根据规定,该项补贴可与此前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叠加享受。
1、补贴对象 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根据办法,凡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据介绍,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也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不过,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2、申请审核 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办法明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长效护理补贴政策机制,缓解和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困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及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三章 资金分担与拨付
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
经审定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档案包括申请审核表原件和补贴花名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走访复核、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
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上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及省直管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别报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