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7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564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九条 办学特点: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以质量教育和质量服务为主要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是河南省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更是质量工程师成长的沃土、首席质量官放飞的摇篮。
学院积极参与到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进程中,面向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试验区建设,同全省产业集聚区建立了广泛和紧密的联系。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支持下,学院与省内外120多家知名企业、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检测检验技术机构组成的河南质量工程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已成为集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产、学、研”联合体。
学院始终严守“质量重于泰山”的校训,弘扬“科学精准、法制规范、责任诚信、创新卓越”的质量文化理念,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努力使学院成为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摇篮,成为以质量服务为特色的区域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院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3600元/年(含文理兼收专业),文科类33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奖励:目前,学校设立诸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构建和完善了“奖、贷、助、减、补”等并举的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了政策助学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国家助学贷款与学生自主贷款相结合、院内帮扶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中段 邮编:467099
联系电话:0375-3397111 3397555
电子信箱:zlxyzb@163.com
网 址:www.fanwen118.com
第二篇: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xx年招生章程
导语:为保证学院 201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河南检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普通专、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
第五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育部代码:1349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河南代码:608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河南检察职业学院为高职高专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为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校 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第十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唯一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是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二级学院。学院占地849亩,校园内自然湖泊260余亩,碧波荡漾、绿树成荫、环境优美、景色怡人。建有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图书馆、体育场、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洗浴中心等。学生公寓设有空调等设施。学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其中硕士82%,博士26%,教授、副教授35人。学院在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实习基地,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生就业和自身优势,确定重点学科发展,现有四系三部,即法律系、检察系、司法管理系、侦查系和国际部、基础部、警体部,专科层次设置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商事法务方向)、法律事务(法务会计方向)、司法会计、检察事务、检察事务(速录书记员方向)、检察事务(检察信息化方向)、司法警务、法律文秘、书记官、司法鉴定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管理方向)、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旅游管理等16个专业,本科层次设置法学(检察方向)、法学(律师方向)、法学(司法助理方向)、法学(文秘方向)、法学(法务会计方向)5个专业方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专、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接受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服从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比例和要求。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再按二、三专业或服从调配志愿依次录取。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学院也会第一时间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科及对口升学3300元/生·年;普通类本科34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生活费用自理。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助学贷款制度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专科毕业生可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毕业生也可参加招警及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同时还可由学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连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报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法学本科的考生,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 http://gaokao.chsi.com.cn.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邮 编:451191
日常办公:0371—69970111(兼传真)、69970188、69970266
录取期间:0371—66537771、66537772(兼传真)、66788771
学院网址:www.fanwen118.com(学院网主页)
zsjy.hnjc.org(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
电子邮箱:hnjczsjy@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