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3.10.25

  答辩状是法律文书的一种,需要了解答辩状正确书写格式大家可以参考:担保人民事答辩状范本!希望以下这份担保人民事答辩状可以帮助到大家!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1】

  答辩人:XXX,XX,汉族,XXX岁,现住XXXXXX路(XXXXXX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X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

  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

  事后,在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X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XX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XX元,至XX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元3%利息计算。

  (另XXXXXXX元又从XXXX年加在原XXX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XXXXXX元(见收条或收据)。

  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XX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XX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XX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XXXX元。

  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XXXXX=1XXXX.8×53(XXXX年10月—2XXXX年2月)=XXX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XXX年承诺的XXXX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XX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XXX.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借款答辩状范文【2】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

  2009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借款答辩状范文【3】

  答 辩 状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8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

  这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

  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

  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

  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7日


第二篇:民事经济纠纷诉担保人的答辩状范文


  篇一: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北京市人,×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盖章)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

  篇二: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庞聪德,男,55岁,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 现住祥云县祥城镇红土坡村委会二组。

  面对目前家庭里出现的老人赡养问题,本人作出如下答辩:

  1、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个传统美德应该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我作为家中的老二, 赡养父亲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愿意承担,因为没有父母亲就没有我们这些兄弟姊妹。

  2、今天我要在这里申明的一点是:在我们这个家里面,我已经和我大哥承担了老母亲与老父亲的赡养责任,每年按时送给二老生活费,称给他们大米. 老母亲归中后, 老父亲还是由我赡养,跟我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 老父亲告诉我,其它几个兄弟都不理他,他决定要回老房子住,一个人独吃,不为难我,我也就同意了,虽然他一个人在老家独吃,我还是按时称给他大米,我儿子还经常给他零用钱.我们对待老人的这些行为在村中是有目共睹的。

  3、针对今天老父亲请求法院要求我们还在生的几个儿子每年要付给他1000.00元的赡养费,我觉得自己非常委屈,我已经承担那么多了,还要纠缠我不放, 是不是做大的就应该什么都要多承担, 其它的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法院是讲正义讲道理的地方,也请法官大人帮助评一评这个理,何况我现在也是朝不保夕,几年的糖尿病已经折腾得我负债累累,你要让我去哪里拿?要逼着我去偷去抢这可是犯法的啊!为现在这么大的一点事情还要攀动法院来帮助处理,这实在是我们这个家庭的不幸。

  4、今天既然来了,就请法院的各位同志帮助我们家处理顺以下几个问题:

  (1)我们兄弟几人付给老人的赡养费究竟由谁来管理?决不能要求别人先付着,轮到做自己付的时候就蒙着,作为老父亲也要把良心摆正,不能这个付给接着,那个付给又想着他小、可怜,你这样做会有失一个老人做人的公道.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

  (2)今后老父亲归中后,他所居住的养老房也应该平均分开,一分为四,让四个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的儿子共同享受.不能随意想占用就占用,其实谁占用都不奇怪,因为我们是兄弟,只要大家互谅互让,亲兄弟明算账,这又有什么闹场?可偏偏就有人要不讲信用,所以也请法官大人帮助我们家就今天这个机会,也把养老房折成经济价值,该归谁归谁, 该经济弥补就用经济弥补.以后不要再伤心伤神.希望各位弟兄从今天请法院裁决后,大家要自觉地遵守法院的裁决.因为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千万不要过一段时间又东拉西扯地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去诉诸法律,我折腾不起。

  5、我请求法院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帮助我们家把老父亲的赡养费一事也妥善处理下去,对于老父亲的赡养费我只合承担30﹪,如果要让我按老父亲《民事诉讼状》上的要求每年付给他1000.00元的赡养费,我觉得很不公平.因为,以前我没有生病的时候,我苦得来,付给老母亲与老父亲的赡养费我没有推辞过,我现在又常年患糖尿病,需要天天吃药,已不能去挣钱,你还让不让

  我活下去?希望法院能公正处理,体谅我作为老二已经为赡养父母亲所尽过的责任和义务。

  答辩人:庞聪德

  2012年6月17日

  篇三: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

  【材料】

  王××新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市康富特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户主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装修工期2个月。25天后,王××来检查时发现,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康富特装修公司进行了交涉。5天后,当王××来查看时,发现厨房、卫生间原先的装修被砸,装修公司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同时向王××催交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并余下的4万元。王××认为,装修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砸墙,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房屋的安全,二次装修的费用也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且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户主所供材料质量差,不同意付款,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公司已将其开除。装修公司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请代××市康富特装修公司写这份起诉状,并代替王××写答辩状。

  【例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市康富特装修公司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李××,总经理 电话:××××××××××× 企业性质:全民  工商登记核准号  02108063

  经营范围和方式:工程开发,设备安装,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分行  账号:××—×××× 被告名称:王××

  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

  2.判决被告给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共同订立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住房进行装饰工程装修。装修工期2个月。装修实行包工不包料,总装修款8万元,装修开始预付4万元,中期被告检查后再付剩下的4万元。

  合同订立后,在装修工期内,被告向原告反映厨房、卫生间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原告工人擅自砸毁被告住房中卫生间和厨房的装修,原告赶紧派人进行了二次装修并垫付了二次装修的材料费用,同时将擅自砸墙的装修工人开除。

  原告认为,装修工人擅自砸墙是个人行为,原告已将其开除。原告已经重新装修了王××的住房,履行了合同,被告理应给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和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却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砸墙,影响房屋安全,以及二次装修所用材料比被告所供材料质量差等理由,不同意支付二次装修的材料费,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支付装修余款人民币4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关违约处理的条款。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2.原告收款凭证

  3.被告付款凭证

  4.被告不付款的说明材料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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