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

时间:2023.11.3

  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得到了我们广大职工的普遍拥护。它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劳动合同法》与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希望能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丰富大家的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守法意识。

  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用,并被告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用的另外14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就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评析】

  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该条规定看,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因此,本案例中的广告公司应及时与该15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

  【结语】

  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我们劳动者今后生活的有力依靠,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司现已经全面推行“五险一金”政策,望大家能积极参与,多多配合!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吗?

  【案例】

  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本合同履行期间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

  王某是A车间看仪表的,在2007年度的工作考核考评中,综合得分很低,列最后一名,被确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企业于2008年开始,向王某发出了《员工调转部门通知单》,将其从A车间调至B车间,工种均为操作工,具体从事倒筒工工作,工资未变。王某对此有异议,坚持不到B车间工作。后企业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企业就此事发生争议。

  【评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本案例中,王某虽然调岗前后工种都同为操作工,但实际具体工作内容已发生变化,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该条虽然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实际上也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了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响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此变更无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约定:“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而王某在年度的工作考核考评中被确认为无法胜任工作。因此,该企业对权王某工作岗位工作的调整属于其用工自主权,可不经劳动者的同意。

  【结语】

  请记住一句话—是金子总会发亮。不管是你在怎样的岗位上,通过努力,你一定会是公司所为之骄傲的“金牌员工”。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 应对支付令的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

  1、了解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

  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

  (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

  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

  (四)支付令的强制性。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2、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应对

  (1)拖欠属实的,可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3)提出异议的技巧:不能提诸如我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应当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 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

  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

  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

  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但岗位的调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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