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欢迎来参考!
为做好我校20xx届毕业生户口迁移,方便和服务毕业生就业,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户口迁移事项
本、专科学生毕业时,户口一律从学校公共集体户中迁出。学校保卫处将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去向于6月中旬统一到昌宏路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办理离校手续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直接在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凡省外、省内地州(市)的毕业生符合昆明本人购房、投靠父母迁移户口条件或原籍地址有所变动的,请于6月10日前到保卫处更正户口迁移地址,逾期《户口迁移证》迁移地址将按原籍生源地打印。按昌宏派出所要求:为不影响户口迁出,从即日起,不再受理毕业生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只能出具户口证明。
二、落户注意事项
毕业生领取《户口迁移证》后,须按《户口迁移证》上的落户地址和有效期限尽快办理落户,以免《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过期给自己造成不便。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封面为蓝色)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
(二)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云南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封面为粉红色)将户口迁移回原籍生源地派出所;外省生源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封面为蓝色)将户口迁移回原籍生源地派出所。此外,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同时托管到云南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专户上,办理托管事宜具体见“招生就业处 ”网页《昆明学院20xx届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托管的通知》。
(三)专科升本科(专升本)、考研的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于报到时交给录取院校。
三、户口改迁注意事项
《户口迁移证》从派出所出具后,迁移地址如有变动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变更: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个人原因未到单位工作的,必须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到“中心”将《就业报到证》改换成《就业登记证》(云南生源),外省生源的改换成回外省原籍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持《就业登记证》或《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行政户籍科更改户口迁移地址。
(二)已考取专升本、研究生的毕业生,如因各种原因不到录取学校报到的,须到录取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凭退学证明到“中心”办理《就业登记证》后到保卫处行政户籍科更改户口迁移地址。
第二篇:20xx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确保2016届毕业生顺利地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户口挂靠学校集体户毕业生(名单见附件1)在毕业前需提交个人信息资料,现请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毕业生认真填写《2016届毕业生信息采集表》(附件2),并于6月23日前以学院为单位上交保卫处户籍室。
二
毕业生户口迁出细则
市外生源学生户籍迁入学校后,作为限制性集体户,在校期间一律不予办理迁移手续。学生毕业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出学校。
1入户地选择依据。
应届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被我市接收的,以自行选择在本市自有住宅用途房产或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为主,以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挂靠配偶单位集体户为辅,以迁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户为补充。毕业生在择业期未被我市接收的,户口迁出市外:一是迁回原籍;二是迁往其它城市。
22.迁户所需材料及程序。
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请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及就业报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随后到大运城派出所系统取消“受限集体户”标识后,直接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迁往市外的毕业生,若迁回原籍的,持本人身份证及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随后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办理复户手续;若迁往其它城市的,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或《准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随后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即可。
33.毕业后户口保留期限。
已办完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凭相关资料办理完迁户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的,我处将名单统一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作出相应处理。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其户口可在我校保留时间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办理者,公安机关将其户口冻结,为此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将由学生本人负责。
请有关毕业生按照规定尽快办理迁户手续,若有疑问,可关注新浪微博(深信院户籍室)或微信(微信号:sziithjs),并在此平台咨询。(户籍室联系人:周惠容 联系电话:89226116)
保卫 处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