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助学金相关问题答疑

时间:2023.2.25

  1.为什么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体彩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2.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多大?

  答:从xx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适用于哪些学校?

  答: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如何申请、评审、公示和发放?

  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经过申请、评审、公示的程序后,普通高中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中.

  (1)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说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意愿等.

  (2)评审、公示.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发放.国家助学金经过申请、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每年11月1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要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8.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9.如何加强对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的管理与监督?

  答: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篇:离婚协议书相关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要离婚,共同协商之后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书上一般包括财产以及子女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离婚协议书不明确会导致许多的麻烦问题,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协议书相关问题。

  离婚协议书相关问题

  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4.子女抚养和教育;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二、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中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3、办理过结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实践中一般是当场发证)。

  四、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五、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协议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需要非常谨慎。如果有需要的,可以到网站找专业的律师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离婚协议书可以撤销吗?

  离婚,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一般而言,很多人愿意选择协议离婚,毕竟传统中国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那么达成了的离婚协议可以作废吗?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离婚协议书可以作废吗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起诉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书能不能作废?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为您解除疑惑,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按揭房离婚时应该归谁?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二、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夫妻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经典案例:

  赵某(男)和王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男方不断努力事业有成,而女方除了照顾家庭基本生活外,本人不思进取,整日就是东游西荡、和几个狐朋狗友吃喝玩乐。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根本没有共同语言,赵某不想武断的作出离婚的决定,毕竟不管当初结婚是否心甘情愿但是总归是娶了王某,所以,赵某对王某的所作所为不断的作出忍让和退步,但是,王某每日对赵某是热潮冷讽、对赵某甚至是盯梢、查电话记录,动员整个家庭和赵某作对,不管赵某作什么事情,王某就是不满意,疑神疑鬼,每日不去考虑自己的不对,更没有努力提高的自己文化水平和修养,就是知道整日的对赵某发牢骚、发脾气,每天是埋怨满腹,王某的理由就是既然你娶了我,就得负责到底,我就是这样了,男人就得挣钱养家,至于女人或者王某自己该做什么却没有要求。到了2014年,二人经过了多年的”战争”,最后,双方都感觉筋疲力尽,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给王某,但是当二人准备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时候,王某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并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对于王某和赵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对二人还有效吗?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虽然赵某和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二人最后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王某若是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财产,二人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离婚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该履行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点“温存”也许就荡然无存,等于在原有的“伤痕”上再撒上一把“盐”,而且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更大。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财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首选方式。只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得已才诉至法院。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争讼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是以达成离婚协议时的约定(2006年7月16日)为准,还是以签订离婚协议(7月19日)为准。因为双方均承认7月16日男方转了4万元给女方,这是否就是《离婚协议书》约定的4万元分割财产的补偿款。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无法定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之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当是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使在此之前有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也必须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次确认为有效,否则无效。这样理解自然就不难判断双方争议的4万元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

  2、财产分割协议必看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离婚时房屋析产要有哪些手续呢?

  离婚时进行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从而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具体需要哪些手续呢?小编就将离婚时房屋析产要有哪些手续进行整理,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在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手续,也称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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