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7.5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有什么区别【1】

离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离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终止)合同概念【2】

  一、开除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它适用于如下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二、除名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三、辞退

  它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辞职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六、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24至32条的规定去做,又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即可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避免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

  约定的内容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本合同即应终止";"当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消失,合同应即终止"等等。

离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

  离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3】

  劳动法的无知其实也代表这大部分职场人,许多人并不清楚辞职、自动离职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主动辞职是职工主动提前告知辞职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只有在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即时辞职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自动离职是职工不辞而别的一种行为,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这样根据法律要求,职工不但不能获得任何赔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甚至还要赔偿公司损失。

  有点绕?这个嘛……其实很好理解。

  离职,就是说你离开了这家公司了,就是离职,就好像你哥们和你说"我分手了"一个道理,但是谁先提的分手?怎么分的手?没有细节,离职就是这样的一个说法。

  辞职,就好像你哥们和你说"我和刘亦菲提出分手了",也就是说辞职是员工和公司提出离职,这个叫辞职。

  辞退,就好像你哥们和你说"刘亦菲把我甩了",也就是说辞退是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个叫辞退。

  自动离职,就好像你哥们和你说"好久没和刘亦菲联系了,你说我们是不是分手了",你觉得,有这种可能性吗?所以,自动离职,就不存在这种说法。

离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

  离职,要么是员工不想干了,老子走了,辞职了;要么是公司觉得员工不给力,不想要了,辞退了。

  有人可能觉得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就走了,是自动离职,这个……如果非要这么说也可以,但是其实,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和员工续约,还是要给补偿金的,而员工不和公司续约,确实就可以挥手拜拜不带走一丝云彩了。

  对个人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辞职,员工辞职对公司肯定是一种损失,因为之前对员工投入的培养,都白费了,新来一个接替的人,又要重新熟悉公司熟悉部门熟悉岗位职责,可能还需要专业技能的补强,这会给公司造成人力成本的增加。

  而对个人,辞职就要换一个新的环境,跳槽是否可以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另外,新的环境也需要时间去适应,其实对员工来说就是跳出舒适区,谋求更大的发展,可能是职位上的,或者物质条件上的,或者对公司或工作环境实在不满意。

  建议跳槽,从工作内容上,最好可以承担更大的责任,只是成长方面,从薪资,最好可以有130%的增长。

  辞退,对公司来讲,是用错人,不能达到要求,一般会尽量在试用期做出判断,如果转正,签署了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就涉及要给补偿金了。

  对于员工来说,这当然是一个职业上的打击,一方面,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签署劳动合同的辞退,需要补偿,不足半年给半个月工资,一年给一个月,以此类推。

  另一方面,抓紧寻找其他机会。


第二篇: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


  当今社会辞职已是常态,一份工作从头做到尾的人也已经不多,很多人都有过辞职的经历,但是辞职和离职的区别您有注意过吗?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待遇却千差万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欢迎阅读!

  【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的区别】

  一、主动辞职

  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辞职”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动辞退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过失性辞退”是对劳动者人品或能力的严重否定,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可能会有不利影响。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无过失辞退”和前述劳动者的“通知辞退”相对,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经济性裁员“是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进行的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其他

  1、公司如果不接受员工的“通知辞职”,而代之以“过失性辞退”,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否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从胜诉率来看,劳动仲裁机构是普遍偏向劳动者的,有时只要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就会妥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无过失辞退”,对员工倒未必是坏事,因为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如何应对也要根据公司的态度,如果是恶意的刁难,仲裁是很好的施压手段;如果只是是沟通不良,找具体经办的人私下聊聊,毕竟这种做法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好处。

  2、自动离职和辞职都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

  六、辞职与自动离职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辞职”,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讲法,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关于“辞职”,如果要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应当表达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重点有两点:其一,劳动者主动表达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二,双方劳动关系得以解除。

  而“自动离职”若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应当表达为“劳动者不辞而别”。讲到这里,聪明的读者已经看出来了:相对于“辞职”,“自动离职”的内涵中有两个特点:其一,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是“不辞而别”;其二,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自动离职”往往并不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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