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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深入发展,政府政策鼓励自主创业,给创业投资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各种类型的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科学合理的增值服务对于创业者的吸引力与日俱增。本文从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值服务的内容切入,阐述了其重要地位,并引发了一些思考,最后,试图找到可以使创投机构赢得机会的措施。笔者认为,增值服务的创新与发展,将会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前景更加广阔。
【论文关键词】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增值服务
伴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工作的不断深入,结合着中国大陆的自主创新、自主创业扶植政策的风生水起,如今,VC、PE已变得炙手可热,各种类型的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从而使得被投资方对于投资机构的选择也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很多创业者也开始将能否提供良好的增值服务作为挑选投资机构的重要衡量标准。
在这种大背景下,关于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的争论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基石创投合伙人王启文认为,增值服务日益成为投资机构的核心,基金与基金之间越来越表现在增值服务的竞争。力合创投董事长冯冠平说,增值服务内容包括市场、技术、管理、资金、资源的整合等;对每个投资公司来说,投给企业的除了资金还有增值服务。湘投高科技创投总经理谢暄认为,增值服务包含了大量内容,而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做完的。如果离开了增值服务,创投机构只能是昙花一现。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李万寿表示,在增值服务方面,创投应当注重利用国际经验,积极向外看、向全球看,而不仅仅局限在我国本土。可见,创投机构已经认识到了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投资机构对自身价值的发掘和增值服务体系的构建,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增值服务的内涵
一般来说,增值服务的核心内容是指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的超出常规服务范围的服务,或者采用超出常规的服务方法提供的服务,最终使得产品的价值增加。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创投机构的增值服务:①参与企业战略远景规划;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③提炼商业模式;④协助客户进行投资理财,规避风险,提高收益;⑤资本运营,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等一系列方面;⑥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⑦公共关系方面,引入政府资源、客户资源、行业资源和创新技术等。
而且,以上具体内容可以归为三类。(1)管理提升:从宏观的战略、商业模式开始,具体到人力资源,财务理财管理,组织优化,市场营销等各个层面的提升。(2)资本运营: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等系列服务。(3)关系资源:让企业进入投资机构的关系网络,提供发展资源,创造更有利的经营环境。这三方面构成了创投机构全面的增值服务体系,若创投机构能够提供完备的基于上述体系的增值服务,那么,其竞争力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提升,风险程度必然会大幅度降低。
二、增值服务在创业投资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在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双向选择中,创投机构的增值服务,对赢得投资项目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创投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平台的搭建,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家族式企业等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内控不严格,财务管理的能力比较薄弱,关联交易比较多,市场推广与销售能力不足;而且,他们普遍缺乏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创投机构具备较强的增值服务能力。几年前,中国创投机构普遍”重投资、轻管理”,对投资后增值服务不够重视,而有了近几年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创投机构开始意识到开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开始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策略的调整,将会使“创业投资之路”走得更加稳定牢固。
此外,创投和其他投资的最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增值服务来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增值服务来提升投资价值;通过增值服务来打造创业投资自身的竞争力。“资金+管理+服务”才是创业投资的最有模式!当然,各个创投机构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各有特色,往往与机构出资人背景、行业背景和投资者的偏好有关。这就使得创业企业与创投机构的“搜索与匹配”具有双向性,且增值服务特色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增值服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增值服务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提供增值服务的前提是,创业投资机构一定要能够认清形势,抓住实践中的几项主要矛盾。
(1)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提供的增值服务众多,但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所侧重,针对不同的企业,哪项服务是最重要的,最能吸引创业者,这就要求创投机构在具体投资时,基于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和自身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的去发挥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
(2)当今创业者都比较看重增值服务,所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建立全面的,科学的增值服务能力很重要,比如,建立配套服务团队,包括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直接与管理咨询、财务等专业公司进行深入密切的合作关系等。
(3)在投资伊始,当创投机构发现了创业项目存在盈利性和成长性后,很显然,不能无所作为,必然要想让其优势显现出来,自然要参与到其管理中去,只有通过自身的有效参与,才能挖掘出自身想要的东西。因此,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增值服务也可能决定项目的成败。
(4)创投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第一,应是“特色”服务,而不是“全能”服务。创投机构不能也不可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应扬长避短,提供特色服务。第二,应提供“战略”服务,而不是“战术”服务。就是要在发展方向上、经营模式上、内部管理上可以给予建议,但不宜过分具体到企业的经营中去。第三,应提供“距离”服务,而不是“贴身”服务。服务是有距离的,投资经理没有必要“现场说法”,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影响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篇: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一、当前存在的若干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陛。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对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标准:专业人士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专业标准,不管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非专业人士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信息。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如属于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相对要大些,赔偿的金额就可能较高;对于一般过失,则赔偿的责任就较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监管机构、会计信息发布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由于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金额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截至1995年底,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计面临300亿美元的索赔,这甚至超过了其资本总和的20倍。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二、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
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闰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又如,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起用了450个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由此可见,研究与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2.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会计诉讼案例,历来是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最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背后,总是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要么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使得会计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应有的新法规,导致了会计实务界的失误;要么是会计实务界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已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最好方法。当前,我国已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舞弊案,都是出于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通过会计案例,加强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是妥善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3.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是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协调上,并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技术标准是判断会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管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有关这方面的任务,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越来越迫切。在会计监管部门中设立法律监督分支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普及会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有效手段。从当前看,我国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总认为会计信息的差错只是工作态度问题,而没有将其放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例如,前些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低级差错之多,其问题之严重,令人瞠目。因此宣传普及会计法律知识,对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