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 进出口公司
地址:中国 市 路 号
被诉人: 国 公司
地址: 国 市 路 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与 国 公司(被诉人)签订第 号合约见附件1),订购食用 油 吨。该批油装 轮于 年 月 日抵 港,实际到货 吨,价值 万美元。
货到后,经 商品检验局抽样检验发现,该 吨食用 油沉淀多,有异味,色泽深,有 %的杂质,即使加工后也不能食用(见附件2检验证明)。
申请人于 年 日去函给 公司提出保留索赔权(见附件3),又于 年 月 日去函将有关商检证明寄给该公司,并提出索赔(见附件4)。
年 月 日, 公司 先生来我公司洽商索赔事宜。双方共同察看了 油的外观情况,并请 先生一起对 油质量又一次作了检验。 先生当场承认了我们所提出的该商品的质量问题,但对我们的检验手段提出异议,要求带 油样品回国检验。事至今日已逾三月,H公司并未将检验结果告我。在此期间,我方曾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连续去电去函催促(见附件5、6、7),对方均未作答复。据此,我方又于 年 月 日去函再次提出索赔(见附件8)。但 公司竟不遵守合约规定,来函矢口否认油质有问题,拒绝赔偿(见附件9)。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员拟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
仲裁手续费预付人民币 元,另行汇上。
索赔清单:
合约 号项下食用 油 吨,计 万美元;
银行利息,月息 厘,按一年计算,计 万美元;
仓租,共 吨,共 时,计 万美元;
海运费计 万美元;
检验费计 万美元;
共计 万美元。
以上申请,谨请贵委员会早日开庭审理。
中国 进出口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影印件合约1份,商检证明1份,索赔电函6份,对方拒赔信函1份。
注:
仲裁申请书,是争议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请求。
仲裁申请书一般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首部。一般包括:
① 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即可。
② 仲裁机构名称(也可写在文尾),如: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③ 申诉人、被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通讯号码。
第二部分,正文。主要内容有:
① 案由及仲裁依据(仲裁协议书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② 申诉人要求。即赔偿金额、仲裁费用等。
③ 事实、争议及索赔理由。要引用合同原文有关规定、检验材料,叙述被诉人违约事实,交涉过程,估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
第三部分,结尾。一般包括:
① 指定仲裁员申明。
② 附件。包括与申请仲裁有关的全部材料的复印件。
③ 落款。包括申诉人或授权代表署名、签章、日期。
仲裁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事实清楚。第二,理由充分。第三,语言平缓。
第二篇: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仲裁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等特点。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组织、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监督和仲裁规则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民间性,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3.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签订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别这样瓣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