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自查报告范本参考三篇

时间:2023.11.3

  篇一:影子银行相关业务自查报告

  近日,我行开展了担保公司相关业务自查工作。因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虽有部分银行功能,但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所以,风险防范更不能松懈。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有效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隐患,我行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及相关小企业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全面排查。

  针对以上文件要求,我行积极组织实施自查工作。认真的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企业贷款风险排查的相关文件。了解我行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排查的内容及方法等。各个客户经理依照分管客户的名单对相应的担保公司及小企业进行逐一风险排查。

  本次自查主要涉及以下两部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排查情况

  我行目前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XXXX。该企业是XXXX共同发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本次自查,我行查询了XX的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中,我行真实、完整地披露了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状况、风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资本金到位情况、经营状况、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资信情况等。在合作的过程中,XX均能及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

  对担保方式进行了分类。针对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业务,我行客户经理查询档案,对所涉的客户基本信息、担保方式、贷款支付、贸易背景等方面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信贷准入政策是否得到执行、信用评级是否准确、授信条件是否严格落实、信贷资金监管是

  否到位等方面。其三,客户经理对相关信贷客户进行贷后回访,了解企业真实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方式,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同时,走访担保公司,了解担保公司资格的合规性、担保能力的充足性、不良情况等,确保风险的充分揭示。其四,客户经理查询客户银行流水及凭证,了解客户的还款来源。严密监视客户还贷来源是否涉及小贷公司、典当行、高利息的贷款等。一旦发生融资还贷行为将立即采取措施,对偶尔发生且经营运转正常的客户将给予风险警示,对频繁融资还贷的客户采取压降授信额度、缩减贷款甚至保全退出等措施,避免信贷资金受损。

  本次自查主要涉及以下两部分:

  二、与非银行融资机构的业务往来

  从担保公司我行主办的担保机构共XX户,为XX。XX是经XX市政府批准,由XX共同发起成立的担保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XX万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XX万元,占股XX%。依据通知要求,我行对XX担保公司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1)担保人信息真实,担保机构准入规范,评级为XX,真实反映客户情况,等级评定准确,资本金也已全部到位。

  (2)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与xx银行签署担保合作协议,其中涵盖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对象、担保的业务范围、担保的额度、担保风险保证金及其管理、相关业务操作程序等相关约定。

  (3)XX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未超过最高担保放大倍数,符合规定。

  (4)XX担保公司的保证限额为XX亿,担保余额为XX万元;其担保的xx银行债权本息未超过保证限额。我行按季对担保机构代偿率进行监测。

  (5)XX担保公司在我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并签署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缴存了相应的风险保证金。单笔业务保证金缴存比例未低于10%的要求。

  从对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信业务角度分析,我行非银行融资机构的授信业务仅包含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信业务,无信贷客户与非银行融资机构的资金往来的现象发生。截至XX月XX日,我行由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授信业务共涉及XX户,占比XX ,XX笔,金额总额为XX万元,其中XX担保公司共担保XX户,XX笔,其他均由其他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业务总体风险状况为正常。

  通过自查,我行暂未发现任何不合规之处,以后我行将继续对按季对影子银行相关业务进行监测,坚持“隔离风险”、“疏堵结合”,切实防控风险。

  篇二:影子银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

  影子银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

  我行在收到《中国银监会芜湖监管分局转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风险防控的通知》文件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我行进行了影子银行风险排查,并安排部署了我行员工的自查工作,现将风险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风险排查情况

  未发现我行与影子银行有任何业务往来,与我行合作的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xx担保有限公司、xxxx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我行无贷款业务,且我行无理财业务及信托业务,目前不存在影子银行的风险隐患。

  二、风险自查情况

  我行组织全行所有员工进行影子银行风险自查工作,未发现我行员工有参与社会融资、资金中介、私售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行按有关要求不与影子银行发生相关业务,以确保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和有效防控风险;改进相关业务系统,严格执行既定风险限额和政策,杜绝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之间的利益让渡和风险转移等;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合作和最高额担保限额管理制度;同时我行将不定时的对我行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篇三:影子银行的意义及风险

  摘要:影子银行的存在在银行资金面紧张,经济低迷的大环境下对我国经济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但因为其不受监管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本文通过论述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分析其存在的风险,进一步研究如何降低影子银行的弊端,并将其引导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

  所谓的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的中介体系。但是,影子银行也并不单指一种机构,也可以是指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行或信托的理财产品。影子银行大多存在于外国的金融系统,美国更是拥有数以万计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的影子银行通过吸收大量银行贷款证券化而进行信用扩张,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转变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看上去不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因为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所以我国大部分的投行,信托、保险公司基本不属于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区别于其他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其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交易模式采用批发形式;第二,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第三,杠杆率非常高,经常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第四,主体是金融中介机构,载体是金融创新工具,其充当了信用中介功能;第五,由于影子的负债不是存款,主要是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等来分散风险,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

  美国的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利益来源,也是导致日后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这种住房按揭贷款融资来不仅降低了住房按揭者的融资成本,也让这种信贷扩张通过衍生工具全球化与平民化,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新来源。

  美国影子银行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欧美国家出现了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赢利下降、银行倒闭等现象。为了应对这种信用危机,政府大开始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促使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及金融经营方式等层出不穷。随着美国金融管制放松,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影子银行也在这过程中逐渐形成。

  近几年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今年年末的中央经济会议更是提出新常态的概念,中国经济面临的通缩压力加大,传统的商业银行资金面不断吃紧,企业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也会进一步恶化。这时候,中国影子银行反而起了很好的作用。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种跨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新型金融运作方式,能够有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的发展,能够缓解企业资金的困难,同时影子银行开辟了多元化的居民和企业投资渠道,丰富居民和企业的投资渠道,以多特征、多层次、多方式的金融服务产品和衍生工具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资需求。

  影子银行的大步伐进入金融市场,与传统商业银行抢占市场份额,加剧金融市场的竞争,客观上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转效率,尤其是融资效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的巨大融资需求也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

  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斗争中,影子银行也在推动着传统的商业银行转型创新。由于历史原因以及长期的垄断地位,中国的传统商业银行目前在金融

  市场仍占据主导地位,但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近几年的新高,而且存款利率比较低,难以大幅度吸引存款,经济低迷以致计提坏账可能上升。为扭转困局,传统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既包括产品创新,也包括通道创新、机制创新,并且推出更多的高利率理财产品以吸引存款。

  影子银行在短期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是,凡事皆是双刃剑,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固然要重视,但其消极作用也不能置之不管。

  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债业务脱离传统的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以金融创新的方式以及高收益的各类理财产品获取市场化融资;但是它的资产并未实现市场化,而是以高风险的原始信贷方式抢占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这种长期斗争的后果就是信贷市场的高度竞争与无序扩张。高度竞争促使贷款价格的降低增加社会福利,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但是,无序扩张的后果就很严重了。影子银行的低利率贷款导致大量融资盘的诞生,最终会推动某些行业的泡沫、债务会滚雪球式发展,不良贷款大量增加,极其容易引爆金融危机,挫伤投资者的信心。

  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的影子银行不受监管,极其容易逃避宏观调控,导致资金流向高收益但是国家宏观调控不希望其泡沫化的经济领域,大量的资金流入会进一步加剧本已存在泡沫的行业泡沫化,加剧产能过剩,这种负面的系统性风险,不仅无法优化经济结构,反而使其恶化,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影子银行的弊端分分钟可以秒杀中国经济,所以,有必要防控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消除经济发展的隐患,促进经济和谐发展。为了更有效的掌握影子银行的信息,政府应该提高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强度,尽量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并要求各大私募或基金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能力报告和效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料。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标准,要求私募基金,信托以及相关的基金向政府的监管机构上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限制风险,提高他们的运行成本。政府应该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督影子银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保证监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提高监管过程的透明度。

  政府应该加强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从影子银行传递到传统的商业银行以及防范道德风险,每年按照一定比列提取影子银行的一部分资产以应对其破产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如果防范得当,其能够激活市场活力,拉动投资需求,为推动我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篇:银行飞单自查报告范本


  篇一: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二:银行飞单案例

  一、华夏飞单

  20XX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XX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XX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XX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XX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XX-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XX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

  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 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 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00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 回应:非本行发售 2015-4-23

  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XX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XX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 区支行营业部”。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签订日期为20XX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20XX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XX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 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20XX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XX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XX年9月垮塌,

  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XX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XX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XX年7月3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牵涉3700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

  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GP(管理团队)一个LP(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20XX年3月17日报道,2006年7月至20XX年8月 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 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 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XX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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