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设步伐,弘扬潮州文化,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设步伐,弘扬潮州文化,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多出精品,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等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我市(含县、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含退休),以及户籍在我市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省相关行业协会授予工艺美术荣誉称号(包括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家)的人员,享受市政府物质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人事局配合。奖励组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2月份,由市经贸局对全市上年度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首次为所有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健在人员)情况进行收集;
(二)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在3月15日前进行审核;
(三)审核同意结果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示15天;
(四)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在5天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进行调查落实。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人理由和依据后,按上述程序继续报批;异议成立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市经贸局、市人事局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表彰,按标准发放给获奖人员奖金。
第七条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
(二)获得省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获得市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八条获奖人员荣誉称号等级晋升的,按照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审定后补齐相应等级的奖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查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奖励,并追缴原发放的奖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逐年据实拨付至市经贸局的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导语:为加大北海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欢迎参考。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
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