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发冤枉的案件就要申述!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冤假错案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许XX,男,现年57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现住临XX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系XX之父。
我儿XX被指挥盗窃一案,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XX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XX上诉后,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XX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后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2008)穗中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重判,以盗窃罪对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且说明该判决报请最高院核准后生效。因该判决没有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作为XX之父,特依法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没有如实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XX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商行自动柜员机杨取款,持自己不具有透支功能,金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此后,XX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万元。
另查明……经检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以上取款交易,再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回银行主机报送,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上述认定基本属实,且足以说明XX的行为根本不涉及盗窃。但申诉人需要说明的是,该事件是发生后,该ATM机生产商广电运通公司与广州商行马上启动了事故处理程序,并向商行赔付了该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6004万元。2007年11月24日,该公司从公安机关领取被追回的1.8万元。对此广电运通公司在2008年4月28日给广东省高院的复函写得十分清楚。该证据证明,广州商行的财产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既不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更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判应当如实反映而未反映。
二、广州中院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卡被扣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XX盗窃金额共计17.3826万元……依法应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鉴于XX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 经营资金的手段……对于X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对XX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XX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申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其一,X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属于银行方面的重大误解,而非XX秘密窃取。广州中院明显是指取为窃,故意偷换概念。其认识不但与其认定的事实相悖,且与案卷所有证据相悖。因为所有证据均证明XX是持卡指令取款。
其二,将取1000元扣1元时多付的999元认为是盗窃,1元不是盗窃,这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且是把社会各界当白痴。
其三,广州商行的损失已由广电运通赔付,还判追缴173826元发还商行,这显然是利用审判权力为银行而抢劫储户。
三、原判程序违法
我国刑法第63条2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广州中院就是硬要对根本无罪的XX减轻处罚,也应根据该条规定先报最高院核准,再作减轻处罚的判决。但该院却先对XX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再报最高院核准,且注明核准后生效。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申诉人不禁要问:如果XX当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必然进入二审程序。那么,究竟是最高院核准后原判生效,还是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判生效?对此,三级法院均无法作出解释。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XX是持储蓄卡按操作程序指令取款,故无论如何曲解也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广州商行的经济损失系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生产商广电运通已全部赔付。该行与XX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解决。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涉嫌盗窃,广州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违法;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对XX判刑五年程序违法,实体错误。该案确属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冤、假、错案。故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依法改判XX之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给我家人和社会各界一个应有的说法。
此致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许XX 电话:
代理人:姚XX 电话:
20XX年6月3日
第二篇:精选关于劳动纠纷申诉状例文
导语: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劳动申诉状【例一】
申诉人:肖西满,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
被诉人:天津派森科技责任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乡小王村东杨石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自2011年5月3日开始到天津派森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1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诉人交纳各种社会保险,2011年12月9日申诉人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七根肋骨骨折、脚踝骨折。在申诉人被车撞伤的第三天,天津派森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在未做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口头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
请求事项:
1、撤销解雇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偿申诉人自2011年6月起的双倍工资。
3、为申诉人补交自2011年5月开始的各种社会保险。
4、享受工伤待遇,项目如下:
(1)医疗费:¥18000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2000元
(3)护理费: 3128元*40%=1251.2元/月
(4)停工留薪期待遇:自2011年12起补发1500元/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00元*10=15000元
(6)后续治疗费用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述请求,请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办理。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监察大队
申诉人:
劳动申诉状【例二】
申诉人:XXX,男/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X有限公司职工,住X市X区平安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电话:XXXXX
被诉人:XXXX有限公司,地址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电话: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克扣的X个月工资共计X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报销医药费X元;
4、由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共计X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01月申诉人进入被申诉人处工作,XXXX年10月、XXXX年10月各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XXXX年10月01日双方又签订自XXXX年10月01日起至XXXX年09月30日止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乙方(申诉人)从事业务员岗位工作”。合同签订后申诉人即按合同履行,并因工作努力出色而于XXXX年07月被任命为营业部副经理。由于工作量大,单位经常加班拖点。XXXX年12月18日又因工作加班至21:00许,返家途中因车祸致重伤住院四十余天。这期间被申诉人不但不关心申诉人的伤情与治疗,反而停发了申诉人工资,基于生存问题和自身权益,申诉人曾多次向被申诉人提出补发工资的请求,均被以还需要再研究为由拖至今日。
鉴于被申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