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租房申请

时间:2023.11.3

  公租房在每个城市都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毕竟价格是一个十分诱人的条件,很多人想知道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材料等信息,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由于2017年最新政策还未出台,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往年成都公租房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成都公租房申请指南【1】

  办理条件

  1.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要申请公租房,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

  (1)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者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三个“可选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1)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要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申请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所需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2.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单位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办理流程

  1.如果你刚大学毕业想找房屋租赁过渡,如果你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就可以到成都各区房管部门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了。

  2.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高新区为区规划建设局)登记;

  3.单身无房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至用人单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办理地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

  电话:(028)86279694

  成华区房管局

  地址:建设西街1号

  电话:(028)84332257

  锦江区房管局

  地址:成都市华兴正街39号“商业场.新座”6-7楼

  电话:61326557

  公租房申请条件【2】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 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或个 人年收入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 2 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 35 周岁。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须确定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个人申请 时,本人为主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 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 22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 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位组织申请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

  同一单位有 3 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 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 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 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 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 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 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 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 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 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

  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 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 委托书原件等。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 8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 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合格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 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 《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六)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30 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摇号轮候原则,家庭申请和单位组织申请优先于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摇号配租: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二)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五、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内,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每套配租人数不超过 3 人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同区域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 70%—80%确定 (一)中心城区年收入 7 万元以下(含 7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 3.5 万元以下(含 3.5 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 70%的标准确定。

  (二)年收入 7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 3.5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 80%的标准确定。

  (三)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 70%的标准确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数量和待分配房源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房源分配到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房源配置情况和轮候情况,确定摇号选房时间和地点,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告。

  (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轮候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按轮候顺序依次选房。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选房结果录入系统,并向已选 择房屋的申请对象出具《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三)取得选房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须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选房配租。

  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场选房或 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由后续轮候对象依次递补。

  (四)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都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进行公示。

  (五)取得配租资格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租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xx 年 11 月 19 日

  http://www.fanwen118.com/


第二篇:成都市公租房


  成都市公租房

  大家了解过公租房吗?知道公租房怎么申请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市公租房的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成都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篇【1】

  办理条件

  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成都市五城区或高新区中等以下收入户籍家庭(单身居民),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口、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保障人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或高新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2、具有五城区或高新区城镇户口,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单身居民。

  更多请点击成都最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标准

  办理材料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单身情况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已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备案凭证

  温馨提示:申请人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

  3、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

  4、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5日公示。

  5、根据不同发放比例的申请对象,还有不同的审核流程,民政部门也将介入审核。

  6、申请70%、100%发放比例的申请对象,民政部门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申请30%发放比例的申请对象,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7、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复核合格后的次月,成都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已租房居住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租赁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

  温馨提示:从2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申请,第一批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将在4月份领取到首批补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个月

  办理费用:无需费用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

  成都市公租房廉租房“两房并轨”【2】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成都市日前印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并轨后公租房将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执行三档差别化租金,建立健全准入和梯度退出机制。

  “并轨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不会改变,只是实施统一管理,分类保障。

  原租户不受影响,待遇不变。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处长郑重表示,“两房并轨”能实现无缝对接,更好地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统筹房源,统筹资金,统一规范管理。

  两房并轨 原租户待遇不变

  据悉,成都市将把原来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并轨后,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并不会改变,只是实施统一管理,分类保障,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郑重说。

  不少市民担心两房并轨后,原廉租房住房保障群体的保障条件、享受待遇等会受到挤压。

  对此,郑重说,“这次《通知》针对的是新申请人群,原租户不受影响,待遇不变,仍将优先保障廉租标准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郑重说,之所以并轨,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

  廉租房的群体是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则是解决中等收入中“三类”人群阶段性的住房困难,两者分属不同体系。

  “并轨后,可以在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节约资源。

  “比如原来的廉租房闲置下来,不能调剂使用,并轨以后,渠道打通,廉租房、公租房能够在一个框架内自由转换,优化资源配置。

  他告诉记者,目前中心城区公租房的一大难点是阶段性供不应求。

  “2014年成都市公租房缺口1万多户,公租房申请人数和实际保障人数有一定差异,并轨运行后,就能缓解廉租房剩余、公租房供不应求的资源闲置情况。

  并轨后将更加人性化。

  郑重说,“以前如果原廉租房保障对象要转租公租房,需退掉廉租房后重新申请公租房,完成各种繁琐手续,并轨后,只需根据收入水平调整租金档次即可。

  假如公租户的家庭收入降低了,也可直接在体制内‘变档’为廉租保障对象,调剂的范围更大。

  租金分三档 未取消廉租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实行差别化租金,分为三档。

  郑重说,“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个档次执行,其中,廉租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房并轨后,廉租房租赁补贴是否取消?“还是优先廉租保障对象中的实物配租,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还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及物业管理费补贴。

  郑重说,并轨后不会降低廉租群体的保障标准,缩小保障范围,挤压保障空间。

  之前已建的还未分配的廉租房怎么办?据了解,并轨前在建的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优先解决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并轨后,腾退廉租住房和新立项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并轨前,成都市对廉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而并轨后也将同样如此。

  租房合同 每三年续签一次

  “并轨后,已配租入住和尚未配租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

  ”郑重说。

  据悉,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而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此前,对保障对象原来实行年审制,现在实行三年一审制。

  比如说,三年内收入水平发生变化的话,租金仍然不变。

  ”郑重说。

  同时,为了实现保障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成都市将建立梯度退出制度

  《通知》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将相应调整租金档次。

  按年度优先摇号轮候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万余套

  成都市将全面启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房管、民政、公积金等多部门同步并联审核。

  郑重表示,这对规范审核流程,防止信息作假意义重大。

  此外,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成都市将建立保障对象依困难程度年度优先摇号轮候制度。

  郑重说,“之前实行大摇号制,配置效率低,现在实行按年度、分批次、按项目摇号轮候制度,能够兼顾效率,保证适度公平。

  ”

  《通知》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

  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以及孤儿等6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申请对象根据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郑重补充道。

  “截至目前,成都市共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8.7万套,竣工12.6万套。

  2014年,已经配租入住的公租房约为1.2万套,廉租房约为4800多套。

  ”郑重说,“2015年,计划面向全市公开配租、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5万多套,计划分2个批次完成配租,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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