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答辩状精选范文

时间:2023.8.6

  引导语: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运(海事事务)和海上的一切相关事项,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事海商法、海损事故处理等。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海事答辩状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带来帮助。

  答辩人: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集团

  住所地: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总经理

  辩人中国______进出口集团(以下简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_________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因______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的(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所提起的上诉,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一审判决所涉及的有关事实问题

  (一)关于货物中是否混有杂质:1、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______省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952355-2号的“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商检报告),以明确和肯定的语言,指出“我们发现(斑达轮的)第二舱的货物混有一种类似植物粕的直径约为1cm的黑褐色或黑色的小圆柱体,这些杂物大多已变成碎末混于货物中。”而且,商检报告指出,“……该种杂质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已存在于货物之中”;2、事实上,被答辩人在其“民事上诉状”中,对于货物中混有杂质的客观事实是承认的,(被答辩人只是提出,在原糖这种货物含有杂质是必然的,不构成“表面状况不良”。对被答辩人的这个论点,我们将在下进进行反驳),而且这个客观事实是不容否定的;3、再者,我们认为,该批原糖中是否混杂有不是原糖的其他杂质,这是一个并不难断定的事实问题,仅用肉眼进行观察便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这个简单的事实,既无需借助科学设备和仪器进行任何观察、检测,也无需任何复杂的逻辑推理和分析。事实上,对于白色的原糖来说,直径1cm的黑色或黑褐色的杂质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更何况杂质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单从照片中就可清晰分辨出来,或者,借用一句成语,叫做“一目了然”(见一审法院案卷中的有关照片)。尤为重要的是,商检报告已经明确地指出该批货物含有大量杂质。因此,仅就该批货物含有大量的杂质这个事实而言,已无需再作进一步“论证”和“说明”,因为,事实就是事实!

  (二)关于该批原糖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表现状况良好”问题:1、我们认为,要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做出结论,首先必须确定货物的“表面状况”这个概念的含义。虽然,目前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 释,但有关的学理解释认为,货物的表面状况,“是指承运人用肉眼或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查方法从货物的外部所能发现的货物状况”(附件一,见司玉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问答》,p84)。我们认为,这个解释是比较科学的,也是可以采信的;2、其次,根据上述定义,“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对于裸装货物而言),则应当是指承运人用肉眼或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查方法,所发现的货物外部状况,处于该货物本应具备的客观的、正常的状况;否则,就不能视为“良好”;3、就本案而言,作为承运人的被答辩人,在装船当时,通过肉眼所能够看到并已应该看到的事实是“原糖中混有大量杂质”。虽然我们并不否认,承运人无需理会货物所涉及及该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对货物“纯度、色泽、品级和理化指标”的规定以及该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实际上他也没有权利对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进行评价)。但他所要做而且应当做的事情,是对这一情况(货物中含有大量杂质)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原糖中是否混有大量杂质?并应当把这个事实如实记载在答辩人所声称“合理的范畴”,使货货由“原糖”变成了“原糖+杂质”。因此,无论是从科学或者常识的角度进行认识和判断,该批货物均不能够、不应该被认为是不含有杂质的,或者“表面状况良好”。

  (三)被答辩人混淆了下述事实、概念和法律规定:1、关于提单中的“质量和内容不知”条款的问题。被答辩人提出,由于提单的正面条款作了如下注明:“重量、容积、质量、数量、条件、内容和价值不知”,故该提单不能被视为“清洁提单”。显然,这个观点是完全不能成立的。(1)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清洁提单”,是指由于(见《海商法》第75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等情况下,“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有了承运人批注的是单,被称为“不清洁提单”。因此,被答辩人所提出的“凡提单印制有‘质量和内容’不知条款就不是清洁提单”的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其次,被答辩人还混淆了“货物的表面状况”与“货物的内容”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货物有包装,则货物的“表面状况”指货物的包装;如果货物是裸装,则货物的“表面状况 ,则是指货物本身的外观和外表。就本案而言,该批货物属裸装和散装货物,并没有包装,该批货物的“表面”和“内容”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此案中没有依据说他不知道货物的“内容”;(3)再者,原糖中混有如此大量而且仅凭肉眼就清晰可辨的杂质,应认定为货物一须状况不良,而不是货物的内容和质量不知。因此,所谓的“不知”条款,对本案而言,没有任何效力;2、关于被答辩人引用商检报告第一页“卸货前,所有货舱经有关方面检查并发现良好”这句话作为卸货前和卸货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依据问题。答辩人认为,(1)首先,这句话来自于商检报告的“前述”部分,通常是商检人员将询问大副和船长等有关船上人员得到的信息如实记载所构成,而并非商检人员亲自检查而得出的结论;(2)其次,商检人员是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轮的,而开舱的时间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此,开舱时商检人员并没有机会对开舱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事实上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大约800公吨的货物已被卸离第二舱”了(见商检报告);(3)再者,所引用的“经有关方面检查”这句话,具体指哪些部门进行的检查,商检报告并未详细说明。所以,被答辩人并不能以这句话为据,得出化物在卸货前和卸货时表面状况是良好的结论;(4)开舱时所见,仅仅是靠近舱口的货物的表层的表面状况。而“货物的表面状况”概念的完整外延,是指全部而不是局剖的货物的“表面状况”。因此,假设开舱时的“表面状况良好”是事实,那也只是说明靠近舱口的表层货物的状况,并不能据此认定全部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被答辩人的观点,不仅偷换了概念,而且还是以偏概全;3、关于被答辩人引用《海商法》第51条(九)款和(十二)款的规定的问题。对于造成第二舱货物的损害的原因,既不是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也不是因“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因此,被答辩人在此引用《海商法》第51条(九)款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本案没有任何意义;4、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通过提单的并入条款,使得答辩人成为租船合同的当事方,并受被并入的航次租船合同的约束”的观点。我们认为,当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转至第三方手中时,此提单将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当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时,则提单不具有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但此种含有并入承租人时,则 单不具有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但此种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并不能使非订立租船合同的提单持有人,成为该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被答辩人所认为的,由于答辩人因持有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而与被答辩人一起成为了租船合同的共同当事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继而,被答辩人引用《海商法》第94条的规定,来论证改港担保不受《海商法》第四章的调整和约束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5、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由于更改卸货港,客观的事实问题。事实是,货物被降价出售的原因是原糖中含有大量杂质和一部分原糖被海水法律,而不是因为改港。而且,答辩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以最合理的价格转售受损货物,以减小货物的损失。


第二篇:关于上诉答辩状精选范文


 引导语: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上诉答辩状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带来帮助。

  范文一:

  答辩人 :X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X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从2011年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07年5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07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07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09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09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07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11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11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07年8月15 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07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11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07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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