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追偿权纠纷是指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以后,依法责令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权力。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蒋世来,男,汉族,**岁,住址:******
被答辩人:余本海,男,汉族,**年出生,住址:******
被答辩人余本海诉答辩人蒋世来、杨俊、盛强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被告。
本案原告系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直以来都是与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合同,事故发生当日送的那两批货物也是由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发货。事故发生当日,死者范期业正是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卸货工。这一点在货车司机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原告与范礼、吴福银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原告是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该批赔偿款的支付主体应该是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本海对此赔偿款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
二、死者范期业与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如前所述,范期业系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卸货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对于应当依法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员工因工伤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员工亲属支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 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玻璃厂玻璃安装不当,司机擅自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所致。
事故发生之前,被告曾先后两次向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两批玻璃,每次采购的玻璃都是60块。玻璃厂家为节省运费,将这两批次的玻璃安装在小型货车的两侧。在货车司机将第一批次的货物卸载完之后,车子本身已经有所倾斜。在货车司机将第二批玻璃送至另外一个车间时,货车司机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造成玻璃倾倒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次,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卸货工在卸完第一批玻璃后,是杨俊、盛强保要求司机一定将玻璃卸在另外一个车间,并主动要求扶着。其陈述完全违背事实,盛强保并非被告蒋世来雇佣的员工,根本无权要求货车司机将货送到其他车间。再者,司机跟死者将车子开到第二车间之后,再三要求在场的杨俊跟盛强保帮忙扶一下,杨俊和盛强保才出手帮忙。但是,事故的原因车身倾斜,司机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导致事故发生。一个几顿重的玻璃,想通过手扶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显然不符合常识。
四、 被告杨俊的帮忙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是个人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杨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应司机的要求来帮忙。且其帮忙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其没有扶好才导致玻璃倾倒,而是玻璃安放不当导致车身倾斜,再加上司机当时私自松开绳子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求杨俊以及雇主蒋世来承担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且杨俊的帮忙行为不是职务的范畴,是个人行为与雇主无关。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第二篇:担保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引导语: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担保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泗水县xx镇
答辩人因山东济宁xx有限公司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07)泗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上诉一案,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做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答辩人所诉担保追偿事实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担保还款事实客观存在。
在一审时,当事人已对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泗营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进行了质证,在本次开庭时也将原件交给法庭。该合同第一条规定:“自1999年12月2日起至2000年12月2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借款人处有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颜x的私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也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和负责人李x的私章,保证人山东省泗水县xx厂加盖了公章等。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颜x在一审时已提交了NO2239810保证担保借款借据:贷款金额为200000.00元,借款日期为1999年12月2日,到期日期为2000年5月2日,该借据注明:“兹根据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
2、答辩人还款证据充分。
2000年5月2日,“山东省泗水县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贷款200000.00元到期后,因其无力偿还,贷款人与答辩人协商扣收了我公司200000.00元,并于2000年5月31日,将此款从答辩人在农行的874—0024186账号划入“山东泗水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872—0050488存款账户中,同日又将该款从前述存款账户转入其贷款账号7406—0059855。答辩人自己持有和从农行复印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已在一审中提交,答辩人所提交的财务凭证中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中“转账原因”注明“补制传票”的原因是,农行从答辩人账户中转款后,未及时向答辩人出具相关手续,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时向农行索取了该单据,因该单据时间与记账时间不符,会计便标注了“补制传票”。答辩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了农业银行出具的“原山东省泗水县xx存款转入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为扣收贷款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2000年5月31日,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有关内容经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后,我行从原山东省泗水县xx厂存款账户转出其存款20万元入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20万元整,用于扣收其为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的到期担保贷款20万元整,并于当日存款转入后即时收回此笔贷款。”事实上,“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承认此笔贷款由答辩人代为偿还,且上诉人“山东济宁xx有限公司”也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其所称“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是错误的,因为贷款是事实,如果偿还不属实的话,农行的权益只会因此受损而不会受益。
3、在二审庭审时,答辩人又将“山东省泗水县xx厂”200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交给了法庭,以证实“山东省泗水县xx厂”做担保人资格的合法性。
二、上诉人山东济宁xx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1994)4号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开办单位没有出资或抽逃资金,上诉人亦属此范围。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声称开办单位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无法举证自己已出资,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出资的账目记载和银行转账记录,且另一被上诉人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颜x一直证实上诉人山东济宁xx公司没有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