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孩子抚养权问题成为大部分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又该如何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女方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看看吧!
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法院始终是围绕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的,判决生效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对孩子的成长确有不利影响,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必然会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谁生活的话,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4)其他正当理由。
主张变更抚养权,首先考虑的几个因素:
1、孩子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法院可以征得孩子本人是否同意变更,听取孩子的意见
2、要考虑男方是否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如:经济条件特差、有重大疾病、或其他恶习,甚至对方再组建的家庭有虐待或者对孩子极为不利的行为,取得这些证明材料的话均可以主要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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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