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时间:2023.2.17

  以下是关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提供工资数据将资金分解至个人账户,同时向预算单位出具《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工资统发入账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一级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增减情况,须每月将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的相关批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收付中心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维护。立项采购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实际支出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四)、《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五)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六),打印并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打印、签章;在系统内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各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收付中心、供应商分别留存),并根据执行情况据实补充填写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共同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两者中的结算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四条基层预算单位上交自筹资金至政府采购专户时,须在支付系统中单独填列用款计划报收付中心,同时填写《资金证明》报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将款项和《资金证明》交至收付中心确认。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时,分别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应项目类别的《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根据资金来源同比例分别返还区财政、预算单位,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结算依据为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区会议类定点采购审批通知单》和《以前年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八)、《以前年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十)。

  第三节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其支付方式为“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其他直接支付资金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所填报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在系统内填报《财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一),打印、签章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收付中心拨款。

  第三十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一条其他直接支付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收回区财政,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额、非工资统发资金)由区财政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拨付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实际进度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十二),打印、签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资金拨入一级预算单位账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预算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及时转拨所属基层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及时与区财政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核对账务等。

  第三十五条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负责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提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与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核对账务等。


第二篇:岳西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经2017年3月15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西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安庆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资金设立审批

  1.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建立专项资金设立准入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申请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相近的资金。

  2.规范项目资金审批。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并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设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项目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3.完善项目退出机制。专项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重新申请。每项资金都要建立年度评估绩效评价制度,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取消。

  (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

  1.规范资金分配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制度,分类确定资金分配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公式化分配,选择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做到科学规范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和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2.分项制定管理制度。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多个部门管理、多个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对纳入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具体办法。

  3.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要围绕重点领域,创新PPP模式、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投入方式,积极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方式;制定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考核办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三)财政资金审核拨付

  1.建立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一律要求企业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2.建立资金审核联审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审会审制度,对补助对象需要多部门联合认定的或通过多个部门获得同类补助的,按规定审核,提高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要建立信息联审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 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

  3.建立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要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台账要根据单位职责和具体环节建立,包括申报、受理、审核、报批、拨付等环节情况。

  4.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建立财政支出管理考核机制,落实支出管理责任,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增强财政资金执行的时效性。建立健全项目执行分析制度,动态监控项目支出执行情况,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调度,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均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1.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确定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项目资金预算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2.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进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重点评价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完善和规范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分类分项制定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绩效管理范围逐步覆盖到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

  3.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绩效目标跟踪机制,加强对预算实施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对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运行和资金管理情况等实施跟踪监控,当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4.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审计反映突出问题的,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格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五)财政资金公开公示

  1.推进财政资金全程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县乡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结论、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2.加强财政资金分级公示。深入推进村级财务公开,所有分配到村级的财政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县级在政府或各部门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乡镇(部门或单位)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3.细化财政资金公示内容。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公示补贴种类、标准、依据、对象、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六)政府债务资金管理

  1.规范政府举债融资管理。加快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止PPP模式异化走偏造成新的政府债务。

  2.强化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政府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债务预算,县级举债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政府债务监督考核。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1.规范财政资金账户监管。严格预算单位账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规范发票使用和现金管理。

  2.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财政财务检查工作,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监管。审计部门要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监督部门要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

  3.强化基层财政资金监管。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机制。健全乡镇财政内控制度,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会计岗位交流管理,实行村民民主决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约束。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4.严格津贴补贴政策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政策,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建立健全津贴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5.持续加强“小金库”治理。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和审计监督范围,探索建立“小金库案件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压实部门单位主体直接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

  6.加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问责。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并纳入资金审核身份识别系统,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坚持既问责事、又问责人,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分别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钱、管人、管事、管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的主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细化分解责任,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责任,监察机关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责任。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资金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各部门要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政府融资举债规模、政府融资成本、财政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情况,每半年开展1次分析评估,形成材料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具体操作细则,及时清理清除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制度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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