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帮助大家获取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执行口径
1. 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办理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职工人数证明等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三、办理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17日
四、地址:百官街道新建路6号,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窗口(区残联一楼大会议室)
五、逾期不申报的,不能免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阅读延伸:
上虞区是绍兴中心城市东部具有滨江特色、功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新城区。获2013福布斯中国最富有的十大县级市。联合国迪拜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著名景区有大舜庙、东山再起、英台故里(祝英台)、白马湖春晖园、四季鲜果之旅。2013年10月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纳入绍兴大城市建设。
上虞区境域南北最长60千米,东西最宽46千米,总面积1406平方公里。总人口77.85万人(2012年末),辖3个街道、15个镇、3个乡: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道墟镇、上浦镇、汤浦镇、章镇镇、下管镇、丰惠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崧厦镇、沥海镇、小越镇、谢塘镇、长塘镇、盖北镇;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上虞区人民政府2005年11月搬离市府路迁至市民大道。
全境基本轮廓呈南北向长方形,南北最长60公里,东西最宽46公里,面积1406平方公里,其中钱塘江河口水域212.3平方公里。上虞地形南高北低,南部低山丘陵与北部水网平原面积参半,俗称“五山一水四分田”。南部低山丘陵分属两支,东南系四明山余脉,较为高峻,覆卮山海拔861.3米,是全市最高点;西南属会稽山余脉,略为平缓,最高点罗村山海拔390.7米。北部水网平原属宁绍平原范畴,地势低平,平均海拔5米左右。最北端是滨海高亢平原,平均海拔10米左右。
第二篇:关于缴纳20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 号)不高于上年标准征缴的要求,经研究,对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纳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业满一年的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驻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及安排残疾人的认可
1、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按《十六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关于调整征收残保金收缴标准的决定》执行。缴纳款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25000元×比例差额人数计算;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20000元×比例差额人数计算;建筑安装企业仍按资质等级标准缴纳(特级企业60000元/年,一级企业40000元/年,二级企业20000元/年,三级企业10000元/年,其它建筑企业5000元/年)。
2、各单位实有职工人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2015年度劳动工资报表》为依据;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依据,按照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核定计算应缴保障金数额。
3、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先认可后征收的办法。先由区残联对安排残疾人单位进行认可,对认可后未达到安排要求、安排比例或未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地税部门做好申报工作,区残联不再制发《缴款通知书》(由上虞日报、区地税局、区残联网上公告),并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将款项打入地税缴纳帐户。
4、2015年度10至12月份各用人单位如有安排伤残军人(1至8级)就业的,可认可计入残疾人就业数,请有安置相关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年检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自行申报,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5、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征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区残联不再对小微企业进行年检认可,不再出具《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6、2015年度按比例就业认可,统一采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7、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核实认可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等由区残联另行发文明确。
三、缴纳方法和时限
1、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分局采用网上申报的方法申报缴纳保障金。
2、缴纳金额根据文件规定自行计算,不得少缴漏缴。计算公式为:(2015年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100%。建筑安装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缴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四、其他事项
严禁弄虚作假。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认可中,凡发现用人单位采用工资挂名清单、多记少付、少报职工人数等方法骗取认可的,凡发现残疾人已在福利企业就业,或假称残疾人证遗失骗取第二本证,重复把残疾人证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骗取工资及认可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各税务分局、各乡镇(街道)残联、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必须认真执行法规、政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及时、足额收缴,以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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