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在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只有符合上述四项内容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3、犯罪主体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
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主体要件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青年伤害罪缓刑被撤销【3】
(涂国华 邱爱明) 年少无知偶尔做一次错事,如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总是会有弥补错误的机会。
但犯错之后不知悔改、一错再错,最终就只能面对法律无情的惩罚了。
6月17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尧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993年10月26日出生的尧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间,2011年5月16日晚,因被害人朱某某与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彭某某等人持刀与尧某来到黎川县博雅园一饭店门口,尧某等人持竹棍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彭某某等人又持刀砍朱某某,致朱某某额头左脸颊部受伤。
同月20日,尧某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惩罚不接受改造的罪犯,遂作出上述裁定。
第二篇:什么是讣告
我国现代讣告形式有三种:一般式、公告式、简便式。一般式最常见,公告式隆重、庄重,往往由高级机关团体作出决定发出。简便式的讣告常作为消息在传播媒介上公布,旨在晓谕社会。一般来说民间常用一般式讣告,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讣告(fùgào)也叫讣文,又叫“讣闻”,是人死后报丧的凶讯,即某人逝世的公告,是在媒体尤其是报纸上发布关于一个人逝世的消息,并通常附有逝者的简短的传记。
“讣”原指报丧、告丧,也指死者亲属向亲友及有关方面报告丧失用的文书的意思,“告”是让人知晓,讣告就是告知某人去世消息的一种丧葬应用文体。它是死者所属单位组织的治丧委员会或者家属向其亲友、同事、社会公众报告某人去世的消息。
讣告要在向遗体告别仪式之前发出,以便让死者的亲友及时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如准备花圈、挽联等。讣告可以张贴于死者的工作单位或住宅门口,较有影响的人物去世,还可登报或通过电台向社会发出,以便使讣告的内容迅速而广泛地告知社会。
【范文】
××县人民政府公告
×××先生于×月×日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逝世,享年70岁。
×××,男,汉族,××××年8月出生,××乡××村人。改革开放后,×××到县城经商,由一个普通的农民成为一个极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商人,在20多年的商业经营中,×××先生以诚信为本,把一个资本不足300元的小摊发展成为拥有几亿元资产的贸易集团,并赢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全县商业界享有很高的声望。
×××老人走了,走得是那样的匆忙,来不及留下只言片语,他像一头负荷过重的老黄牛,把自己的爱心和高尚的品德留给了我们全县人民,他明亮耀眼的榜样之光将永远激励着全县人民!
×××先生永世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