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时间:2023.10.25

  章程代表的是规则是法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文艺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符合一定条件,报本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十二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国性各种类别的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加强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全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篇:民建章程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建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参考查看。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会的章程,学习会的历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辖市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省辖市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五)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基层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基层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条 干部是本会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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