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金塘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要求,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而更进一步搞好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村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应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主人。遵守计划生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自觉地执行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第二条 自觉接受上级党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及全村村民的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各种宣传资料。
第四条 村委会对全村计划生育对象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其各种生育、节育、孕前、孕中、产后动态及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情况,贴近群众,服从群众。
第五条 根据新条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对象,要采取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对领取结婚证未怀孕的对象以及怀孕两个月以内的孕妇要进行免费优生遗传检测和免费发放叶酸片。
第六条 对带头实行晚婚晚育的对象,实行表彰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的群众,经核实,情况属实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七条 对按法律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又主动放弃再生育的对象,自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与村签订生育协议。①享受国家在育龄妇女满40周岁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②从领取之日起至小孩14周岁止,每年给予240元奖励,根据新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证,停止享受以上章程内的所有奖励,已享受的必须全部退还。
第八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本村农村家庭经本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与村签订相关生育协议的,村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小孩1—14周岁享受政府发放的每年240元的奖励。
第九条 贯彻知情选择原则,生育小孩40天后应采取有效避孕方法避孕,按照《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小孩90天后应首选上环,每例奖励对象200元(医学原因不能上环的除外),生育二个孩子90天后应首选结扎(医学原因不能结扎的除外),结扎对象报销280元手术费,奖励200元(。如不采取避孕措施避孕,不按时上环结扎的,意外怀孕,需做流引产手术,所有流引产手续费用由本人负责,村委会并对该户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本村育龄妇女查环孕检对象每季一次,凡按时参加全年4次查环孕检的每人次奖励5元。如不按时参加检查的对象,每次收违约金20元。
第十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打工,能按时参加全年4次查环孕检的每人次奖励5元。如不按时参加检查,又无证明的每次收取违约金100元。
第十二条 凡流入我村的计划生育对象应服从我村管理,其待遇与我村育妇一视同仁。如果不接受管理,每缺一次收取违约金60元。
第十三条 对于年龄大、患病的孤寡老人,村委会将定期上户进行慰问,每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凭证生育,严禁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 为提高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近亲结婚。
第十六条 凡非法怀孕(含未婚先孕)的对象应主动终止妊娠措施,家庭及计划生育协会妇女组长要做好怀孕对象终止妊娠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外出务工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并应自觉地接受双方计生部门的管理。确实不能按时回本村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应及时按要求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有效孕检证明。
流入人口应在流入十五日内由村委会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要求流入人口与租房户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房屋出租户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同样纳入本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实行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不得非法收养小孩。符合《收养法》规定意欲收养小孩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觉到当地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方能收养。
第十九条 青年结婚前和生育前应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和优生遗传检测,凡符合生育一孩夫妇,必须由个人申请,填写一孩生育证的申请表,带好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照片到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再生育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在怀孕前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支两委初审后,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女照片2张,村民组村民座谈材料,带齐以上手续到镇计生办做好检查,报县计生委审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管理合同书》、《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措施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合同》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新条例规定,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第二十二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防止过高的生育性别比,坚决打击“两非”,凡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原因的引产行为,一经举报落实,没收生育证,并不再安排生育,村委会对其进行通报全村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和有关情况的反映,由村专干组织信息员王检、杨佳、石小平等29名同志每年召开2-3次计划生育培训班。组信息员应在当月内主动向村专干报告小孩出生、性别、时间及胎次。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及所属村民都应自觉按《章程》履行义务,认真遵守《章程》中的各项条款,按政策法规办事,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各种制度、协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征收,非法生育不得享受村组任何待遇。
第二十六条 争当文明、富裕、幸福小家庭。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3、优生优育,子女健康聪明;
4、夫妻恩爱,婆媳和睦,邻里互助友爱;
5、遵纪守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于2014年4月25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的解释权属金塘村民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导语:计划生育是我国的重要政策,关于计划生育,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实施章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 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
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