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1.对于出租方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对于出租方的影响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流转税的额度,也就说,“营改增”之前,出租方涉及到的税款按5%缴纳营业税,但是“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的缴纳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项价格×增值税税率,按此公式计算,假定出租方根据现行有关融资租赁营业税政策计算的出租方缴纳营业税的税基,按“营改增”相关的政策方案可知,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这样算来,“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不仅没有达到降税的目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租方的税负压力。2.对于承租方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在对出租方有一定影响的同时,对承租方同样也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生效之前,按照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这也就说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试行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是不需要考虑出租方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这一内容的,而条例之后,承租方需要在获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而对于依旧处于发展阶段对额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其上下游企业的“营改增”工作落实的还不够完善。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处理的异同
1.“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在租赁期开始日,要求出租人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的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另外,“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2.“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的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涉及到的固定资产需要纳入进项税抵扣项目,而且会计处理核算方法按照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实际会计处理规定,并且每种规定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说,“营改增”之后,给融资租赁行业的会计实务工作者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营改增”环境下做好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处理工作的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之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有较大的影响,如何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做好会计处理实务工作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十分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财务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就如何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做好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所述:1.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是确保融资租赁企业做好会计处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对既有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鼓励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的丰富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才的准入门槛,引进更多的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能较高的复合型人才。2.建立健全会计处理制度规范。完善的会计处理制度规范不仅需要融资租赁企业构建适合本企业特色的制度规范,还要完善和全面相关的内容,细化制度规范的指标和标准,同时还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转变以及所处生命周期的转变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提高其适应性。3.营造良好的会计处理工作氛围。良好的会计处理工作氛围的营造一方面需要企业的领导层加强对其的重视程度,做好宣传和引导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各个部门沟通和合作的力度,形成人人关心、重视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工作的工作氛围。
总之,“营改增”环境下,在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如何让融资租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环境竞争中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关心的课题,而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是确保其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重任,在实际工作中紧紧把握“营改增”的大背景,紧随时代的潮流,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色不断的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会计处理工作的建议,以确保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取得更好的绩效。
参考文献:
[1]吴兴旺.““营改增””下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改进研究[J].会计师,2016(3):17-18.
[2]芮春霞.“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处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8).
第二篇: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及影响分析论文
虽然我国2006版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是中国的会计准则由于我们的制度,体制等原因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把我国的《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合并企业会计》进行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些差别:
1.合并范围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合并范围问题上主要倾向于母公司理论。即只要是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公司都应该并入合并范围,而不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有相当的比率为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我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合并企业会计》规定合并范围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异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而《IFRS第3号———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与另外一个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买卖交易,因此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而购买法则被看成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行为,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入账时应该采用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活跃,许多功能还被政府控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实践证明在这种环境下使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多大空间操纵合并当年的利润,也并不会使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大幅改变。第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还不成熟,现有的很大一部分不是企业之间独立完成的合并,往往产权关系复杂,不易辨认购买方,对这部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不切实际,况且这部分合并案例多数不是合并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只会削弱会计信息与现实的相关性。
3。计量属性的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
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以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为合并成本。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国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用,而IFRS3仅允许使用购买法。笔者认为这种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在合并理论的选择上,母公司理论用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实体理论用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面也采用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用的原则。2.购买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交易,合并方得到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使用权益结合法时如果合并前公司合并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低,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则合并报告披露的信息可能与事实相反:低估企业净资产将导致被并企业资产流失,高估企业价值又会损害投资者权益,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削弱了相关性。但是,如果使用购买法,而公允价值并不能准确代表企业的真实价值,就会产生不真实的合并会计数据,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则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信息的可靠性较高,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我国保留权益结合法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3.购买法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被并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当被并方原单独账上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记录时,购买方原单独账上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历史成本记录,合并后的财务报告便成为一个新旧价格混杂的产物,削弱了企业购并前后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而权益结合法保留了被并方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增强了企业购并前后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却比较困难。
三、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后者要求采用购买法。即我国是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
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基础,合并对价不一定是双方自愿行为,因此,不能将其看作公允价值。
当前中国的企业合并相当一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还没有明确的市价,即使部分股权已上市流通,但是由于中国的证券监管很不完善,股票价格往往受市场投机因素的作用而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因此,权益结合法更具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和成熟,中国的企业并购将会更多的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价格将越来越公允。因此采用购买法核算,将取得的资产、负债统一为公允价值,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与可比性将成为主流。合并准则对购买法的这一规范体现了我国对公允价这一计量属性的接受,顺应了国际上对于交易必须以公允价作为计量基础的核算原则,在购买法成为国际合并会计方法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合并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等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购买法的实施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购买法的全面推行必将使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