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用的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常用的答辩状【例一】
答辩和反诉人:张吉君,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妙智街123号。电话:13968616956 为原告陈正胜诉被告张吉君,车宗华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吉君依法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和本案其他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4261.54元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于2008年3月26日与原告结算,原告工程款实际应付76229.60元,后答辩人支付原告2万元,还应支56229.6元。但原告在2004年12月7日向答辩人借人民币265000元。于04年12月已还105000元,原告还欠答辩人160000元,这样答辩人扣除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6229.6元,原告还欠答辩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答辩人认为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及目的均合法。双方意思表示均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已履行,应为有效。如果按原告所说答辩人等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而致使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原告自己也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即然无效。那么原告已依照该合同向答辩人所收取的工程款3881199.4元应全部返还答辩人,双方重新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或损失。
三、原告应返还在答辩人处的借款16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请的事实不成立。答辩人根本未欠原告工程款。而是原告欠答辩人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成立。加之原告诉称原告和答辩人均无工程施工资质致使合同无效,既然双方所依倨的合同无效,那么双方依照合同所结算的帐目、内容、方式均应无效,原告就应返还答辩人已支付3881199.4元工程款。同时应先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后,双方再重新计算该工程原告应得的误工损失而不因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计算。因此原告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也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谢!同时判令原告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
此 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吉君
20xx年6月21日
常用的答辩状【例二】
反诉人(本诉被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第三人(与本案有关但不能独立提起诉讼的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反诉请求
一、
二、
三、
……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被反诉人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等费用。(注:交通费等需要有相关的发票才能算,护理费按法律规定可以是护理人的平均工资。具体有民法通则地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5条,第17条、第20—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8、10条)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二、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
反诉人: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20xx经典的法院答辩状范文
导语: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法院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住址:长安市东方区胜利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职务:该局局长
针对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不服“长东劳工认(2010)第126号”《工伤认定书》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乐劳社工认[2010]0191号”工伤认定合法。
事实与证据:
2010年9月20日早晨,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员工张浩骑一辆三轮车上班,行至东方区解放西路与幸福北路路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张浩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浩与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劳动协议书、对苗红林的调查笔录、对王秀丽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张浩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浩属工伤。
行政程序:
关于此次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等程序正当合法。
二、对原告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诉称事实的意见与理由。
1、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浩张浩在案发当日为休息日,不是上班时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
现有张浩生前同事苗红林、王秀丽的调查笔录与张浩富有规律的门诊病历及发票收据表明,张浩事发当天不是休息日,并且该事发时间段已临近其上班时间。因此,结合事故地点完全足以确认事故时间属于上班时间。
2、原告认为张浩当日所行走的路段并非上班之路,故认为其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答辩人认为:在上下班
3、原告认为其对张浩的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但事实上工伤与有无工伤保险无关,原告已与张浩产生劳务关系并签立劳务合同,对于张浩的工伤负责。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此致
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011年?月?日
法院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________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职业)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辨人就被答辩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书答辩如下:
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的主要论点和诉讼请求。
四、其它依据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机关)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证据材料……………………(____)件
规范性文件……………………(____)件
证据印件………………………(____)件
其他证据材料…………………(____)件
答辩状表项说明
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8条的有关规定,被告税务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书副本10日内,针对原告起诉书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