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答辩状的要求啊,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吴**,男,1978年*月*日出生,**县人,住。。。。 被答辩人:余**,男,1984年*月*日出生。**县人,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求1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不当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1、医疗费部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收条,表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用,而非被答辩人所说的12000元。
2、误工费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本案的误工时间应为115天,非而116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误工费60.5元/天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认为误工收入应为50.7元/天。综上,误工费应为50.7元/天×115天=5830.5元。
3、护理费部分。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三病人费用清单第6-7
页的内容,表明被答辩人的护理费用已经计算在医疗费用内,不应重复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根据司法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被答辩人的伙食补助标准应为15元/天。
5、残疾赔偿金部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要求的伤残赔偿总额(即5467.08元/年×20年)无异议,但对伤残赔偿指数35%有异议。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按照相关规定,十级的附加指数应为1%。所以,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3895.90元(5467.08元/年×20年×31%)。
6、交通住宿费部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应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交通住宿费票据确定金额,即728元。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营养费过高,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调整为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调整为3000元较为合适。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求1中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不当诉讼请求,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8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年4月10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X 男 X年生 住X
答辩人:XXX 男 X年生 住址同上
因中国X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2010)商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引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保监会的函作为上诉人的除外责任依据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人身伤亡赔偿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作为自己的除外责任是错误的。首先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与《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相违背是无效的;其次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
第三、上诉人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出有利于自己的
解释是错误的也是对立法目的的违背。同时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有明确约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综上答辩,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X年X月X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第二篇: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
每日都有交通事故发生,那对于交通事故答辩状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1】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
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
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
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
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200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
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秀范文【2】
答辩人: ,男,汉族,19xx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 10栋917房。
被答辩人:、女、汉族、19xx年5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917房。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对被答辩人从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的异议:
被答辩人是在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三天转入了湘雅附二医院。
由于被答辩人经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最低级别的伤残。
所以被答辩人由最初治疗的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转入湘雅附二医院,其转院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请法院具实作出认定。
再者,被答辩人从原医疗机构转入湘雅附二医院也没有原医疗机构即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出具的转院证明。
根据《民通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清单”提出以下异议:
1.对后期医疗费的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被答辩人提交的各项后期医疗费用的收据总计4686.2元。
其中①20xx年12月20日出具的“济南汉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其购买的产品为“汉磁灸热帖”,由于该热贴没有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依法不应计算在医疗费用之内。
共计570元。
②20x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疗费”收据,由于该收据上的内容为手写而成,又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200 元。
③20x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为“生命阳光院内卡”的收据,由于该收据的出票单位印章不清晰,且无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予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100元。
④20xx年2月6日出具的“好护士医疗器材销售信誉卡”收据,由于该医疗器械费用的支出并没有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意见来印证,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190元。
⑤20xx年4月29日出具的“核磁费、放射费”收据,但并未见其提供核磁报告和X片报告,所以此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共计714元。
综上,原告实际发生的后期医疗费用为2912.2元。
据此,根据被答辩人提供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看,其能够主张的后期医疗费应为2912.2元,而不是4686.2元。
2.对护理费得异议。
《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并未丧失自理能力。
在出院后,被答辩人是否需要护理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
所以其护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来算,由于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所以被答辩人再主张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3.对误工费的异议。
被答辩人于20x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20天。
《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由于被答辩人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所以其主张的而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而误工时间要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便是持续误工,而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必然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因此,被答辩人误工时间计算为天6个月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20天来算。
根据被答辩人19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来计算,20天的误工费应为1300元,而不是答辩人所主张的11700元。
4.对交通费的异议。
《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凭据来看,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549元的交通费。
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异议。
《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据此,被答辩人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就须对其有哪些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被抚养人还有无其他抚养人一一作出证明,以便法院据实依法做出认定。
6.对评残费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