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遗属补助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今年,海盐县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县享受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的标准为: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记者了解到,与往年不同的是,海盐县此次调整标准不再区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实现了城乡人员待遇的并轨。
据统计,全县企业单位共275人参与了调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约5.61万元。
本次调整从2016年1月起执行,于2016年10月发放到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15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本次调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1日
第二篇: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
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是怎么样的?请看下面的浙江省遗属补助政策哦!
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给予的帮助和照顾。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70号、浙财行〔2000〕60号)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享受: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70号
浙财行〔2000〕6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针对各地反映的部分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难以界定、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继续冒领补助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规定作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工作人员,系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三、对以下几种人员应及时停发或不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四、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五、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须由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附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以上人事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发给,至遗属失去享受补助条件时止。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补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我省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