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机电产品中国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取制度,保证在招投标活动中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外经贸机电字[01]6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专家选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选取”是指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的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家。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在网站的国家或地方任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其中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必须占被选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专家选取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的两倍。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在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实际所需专家名单。
第六条 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在两名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七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直接送被选专家审核,并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机电办”)备案。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进度要求,与专家协商审核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一般单机要求专家审核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5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家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九条 专家审核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需将专家审核招标文件的所有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网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并同时将专家审核意见的原始材料报送相应的机电办。机电办在收到上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条 承担评标工作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通过网站登录,进入招标项目栏目,选择“评标专家抽取”,确定专家库属地、专家所属专业及实际所需专家人数。其中,专家库属地可多选。
第十一条 对评标公示有质疑或投诉的项目,经相应机电办处理需重新评标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则应从国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的再评标工作。评标结果通过网站报送相应机电办。
第十二条 如专家库中所需专业专家数量在抽取时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选择,但必须同时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家推荐表提交网站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的行业或专业分类未包括招标项目所属分类,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可向网站提出增加分类的申请,网站可将推荐的专家转入新增分类。
第十四条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需报相应的机电办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如果泄密已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已经审核的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将招标文件送专家审核时,只需注明招标编号,无需注明买方和委托;开标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向所聘专家公开其即将要参与评标项目的任何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招标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确定其为被选专家。
第十七条 当专家被确定参加招投标评审活动时,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向专家递交《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须知》(附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导语:为建立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推荐、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部门对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的审议工作,接受招标项目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专家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随机抽取办法另行制定)。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选取专家时,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需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接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聘用,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负责,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款要求的专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五)被3家以上推荐单位推荐的。
第九条 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行业协(商)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推荐产生。其中,上述单位推荐的国家级专家在同一专业中不得超过所推荐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的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对其能力、水平、是否尽职等方面进行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商、买方、招标机构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招标评审工作的;
(五)一年内三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