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四川出差补助标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甘肃省出差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来看下面的甘肃省出差补助标准:
甘肃省出差补助标准
标准
根据通知,甘肃调整了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
其中,省级干部在北京、上海两地每人每天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则为800元或900元;厅局级干部在这两地的住宿标准则分别为650元和600元,
其他省份则在460元-500元之间;其他人员这两地的住宿标准均为500元,其他省份则在350元-450元之间。
特点
在新标准中,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和青岛这6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等三地7月-9月,标准上浮20%;海口11月-2月,标准上浮30%;拉萨、西宁6月-9月,标准上浮50%。
每年11月至2月,北方游客纷纷涌至海口中,致使旺季时的海口、酒店不但价格上涨,而且出现了一房难求的现象,所以,适当提高标准,保证出差人员顺利入住,可以说是务实之举。
执行
记者注意到,省内差旅一类住宿费标准中,其他人员在兰州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的标准调整为350元/人·天,省级、厅局级在这四区的住宿费标准则分别为800元和470元,至于二类、三类住宿费标准仍按甘办发[2014]57号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3年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其中,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标准,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的住宿费标准最高为1100元,较原标准提高300元;其他省份住宿费标准则为800元或900元。
此外,司局级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费标准也根据城市不同,有不同程度的上调。
此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调整也是近十年来第3次调整。
记者发现,原标准规定的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均为800元,城市地区之间没有差别。
此次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也各有差异,北京和上海上调最多,从800元提高到1100元,上调300元,而南京、杭州、福州、厦门、郑州、广州、深圳、成都、昆明均提高了100元,达900元。
其余仍为800元。
此外,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除海口、拉萨、西宁外,其他33个城市均有上调,幅度从10元至150元不等,北京和上海分别从350元上调至500元。
本次调整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引入了淡旺季概念,旺季住宿费标准分别上浮20%-50%。
为何拉萨和西宁旺季上浮比例最高,拉萨某五星级酒店的销售人员表示,淡旺季酒店价格差别大,淡季普通标间500元,旺季会上调到700元。
对于西藏旺季会上浮50%的比例,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可能是一个平均价格标准。
《通知》称,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对于此次官员差旅费的上调,有人对此提出三大疑问,一是为何要仅隔两年又调整?二是否会滋生腐朽问题?三是否会导致酒店涨价?对此有关负责人对此做出以下回复。
一是财政部给出的解释是,调整原因是在“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后,经研究决定。
调整标准与多个因素有关,第一个原因是按原来标准很难找到价格和条件都合适的地方,第二个原因是与市场接轨,保证政府正常的公务活动。
二是滋生腐朽问题不太可能。
政府工作人员不是想出差就出差,这需要各级审批,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不过有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会调动大家出差的积极性。
但是需要警惕,高标准不能演变成多报销发票。
三是多家酒店对记者表示,在当前国家“八项规定”的严格要求下,酒店基本在降价,不会涨价。
一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提高标准主要是适应市场变化需要,同时减少由于原来的标准不够产生的“转嫁负担”问题,从市场理性的角度讲,标准的提高会更适应市场环境。
因此对于官员差旅费的上调需要理性看待,不能看到上调就认为必是有腐朽,有猫腻,官员差旅费的管理还在不断完善与修正,方便它与市场相结合,与实际相结合,而不是闭门造车,一味的只看待数字的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