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产品检测中心安全管理的通知
新农办质〔2017〕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和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按照统一部署,现要求加强各地(州、市)、县(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实验室试剂、气瓶使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验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防护能力,确保工作无死角、安全无隐患。具体要求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安全管理意识
各检测中心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能力配置,需加装门禁、监控的抓紧安装。始终坚持把增强安全意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二、强化担当,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将维稳工作与实验室日常管理结合,建立台账制度,做好使用登记工作。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如因试剂、气瓶使用不当、或因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使用人、管理人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的责任一追到底。
三、细化管理,完善危险品存放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气瓶存放规则制度。专用存放点应远离热源,通风良好,并设立警示标志,严禁明火。有毒易燃气瓶要放入带报警装置的气瓶柜中存放,其他气瓶要放入一般气瓶柜中或气瓶固定架固定存放。气瓶管理人员对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查、更换。二是建立试剂存放规则制度。做到专人专管,认真做好记录工作,严禁无关人员接触试剂。
四、加大培训,推进安全宣传教育
加大对危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宣传活动,定期对实验室危爆品管理使用人员开展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县(市)农产品检测中心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要求规范气瓶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对危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并于7月20日前,以地州为单位将自查报告发送至ncpjgc@163.com。
(二)各地(州、市)农业局要组织专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农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危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管理不规范的要立即督促整改,我厅也将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张雪婷
联系方式:0991-8551484(兼传真)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第二篇: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为来自大自然的能源,例如太阳能、风力、潮汐能、地热能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203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目前,我区可再生能源已形成以风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水电和生物质发电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但受近年来用电负荷增长趋缓,电源装机规模较大的影响,全区弃风限电情况逐渐加剧,风电平均利用时数逐年降低,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2114、1991、1865和1830小时,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利用时数,风电运行效益下滑。光伏发电也已出现局部弃光限发问题。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扩大本地消纳能力,注重提高消纳质量
截止目前,我区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尚未并网的新能源容量还有约800万千瓦,已基本达到国家“十三五”规划给我区的自用规模,没有消纳空间。请各盟市发改委制定切实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方案,提高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推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参与供暖等电能替代工程,下大力气增加本地区风电和光伏的上网电量和运行小时数,优先保障现有已建风电利用水平,统筹好增量和存量的关系,控制新增可再生能源规模,避免盲目新上项目,加剧限电。
二、积极推进电力通道配置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十三五”期间,抓住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契机,我区重点推动电力通道外送可再生能源基地的开发建设,国家要求电力通道均要配置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请相关盟市发改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最终批复的可再生能源配置比例,开展好可再生能源规划、布局等工作。
三、合理有序的推进光伏基地建设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建设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国家已批复了包头和乌海光伏沉陷区基地,采取评优分配指标。请各盟市发改委在规划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建设成本和先进技术以及本地消纳的统筹方案,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推进光伏“领跑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企业恶性竞争,避免盲目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加强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有关管理要求,请各盟市发改委进一步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实行热电联产,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盟市发改委核准,并要求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后期运营监管,严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五、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
在组织开展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时,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严禁变相收取资源费、扶贫费等费用,不得增加开发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