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通过下面的文字,让我们一边看案例的发展,一边看向阳生涯首席职业规划师洪向阳先生的点评,作为专业人士,洪老师又是怎么看待这种现象,怎么处理的?看看他们到底怎么了,再感受一下,是否我们的职业规划该立即做些调整了。
真实案例与专家点评:
下面是乐职网友 飘零的自述与提问——
我是07届本科毕业生,英语过了6级。虽然只是一年的时间,但我已经换了3份工作。现在在找第四份。寻寻觅觅,凄凄惨惨,发出去的简历如石沉大海。即便有面试,也是一听公司名字就不想去的。 其实我也不是喜欢跳槽,我很想找一家合适的单位稳定下来,但每次辞职都是被迫的。
第一份工作,我面试前就准备干1个月就走,因为当时刚毕业,没钱,被迫随便找了个工作糊口。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干了3个月后才辞。
洪向阳:过于功利的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也对企业不负责。
第二份工作,在外贸市场当英语导购,我准备了长干,觉得待遇还行,但3个月后我又不得不辞,一是工作时间太长,1天12个小时,1个月就1天休息;二是工作环境不好,整天挨骂受气;三是周围都是初中高中生,我心里感觉不平衡。
洪向阳:在对岗位对企业、行业都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贸然进入,心态也未能做好充分准备,心里不平衡也算正常。吃苦和享受心态没有摆平,要知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第三份工作,我更是准备长期干,结果也是三个月,原因是我不满公司6个月的试用期,3年的合同规定。我不想签那么长时间的合同,而且即使是3年的合同,没超过3年,按新劳动法也应该不超过2个月的。而且工资也不高,才1700多,提升的希望很小,还不能肯定6个月后我不被公司炒。
洪向阳:你不把工作当一回事,工作也就不会把你当一回事。这里所说的试用期、合同期、待遇等在入职时你与用人单位就应该说清楚的,就算用人单位没说清,你也应该很快清楚具体的情况,并做出选择。
我辞职虽然有各种原因,但我有个共性,就是工资总是太低,都在1800以下,而且提升的机会不大,额度也太低。 我想找个和英语有关的工作,听说读写译都行,我都有相关的经验,工资2500左右,不能低于2000。可是我为什么就找不到呢?我的英语水平也不低,我也是正规本科院校毕业的,我的工作经验都和英语有关的。我该怎么办呢?我到底是在哪错了?
洪向阳:扪心自问,你凭什么得到更高的工资?你能给企业创造多少价值?就算你所说英语读写译都行,那究竟在哪个方面更专长些?可以在哪个领域去应用?你有什么资格让企业认为你在这些方面真的行?就算你真行,以这么频繁的跳槽,这种对待自己职业生涯的态度,企业从成本上考虑,还敢用你吗?
专家意见:
向阳生涯首席职业规划师洪向阳认为,这是个典型的职场跳蚤案例,也是当前80后职场新人们的典型表现。每个人从这种糟糕的结果上都可以发现这样的情况后面一定有严重的错误存在。那会是什么样的一些错误呢?根据向阳生涯职业咨询机构多年的专业经验,我们认为,对于像“秋叶飘零”这样的职场跳蚤们来说,主要问题在于对于以下四重关系没有理清。
一、待遇VS成长
待遇不好收入不高,这是大部分跳蚤不停换东家的主要原因。对于新人来说,刚刚踏入职场,公司能给予成长的机会是非常重要的择业标准。只有持续成长,才能获得越来越丰厚的待遇。企业在录用你时给予了一份薪资,同时也在教你如何融入企业文化,如何与同事相处、客户沟通,如何让自己快速成为一个职业人,这都是无形的收入。过于注重眼前短暂的利益,未能远处衡量成长及获益,高薪也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第二篇:合同法典型案例
合同法典型案例
案件【1】
20XX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
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
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
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
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
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
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
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
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
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案例【2】
2XXX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
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