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药添加剂对梅花鹿生产性能的影响

时间:2023.11.3

  大学,是绝大多数的童鞋第一次开始写论文的时期。因此,小编特地为大家带来了一篇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下面文书帮小编给大家带来一篇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探讨中草药添加剂对梅花鹿鹿茸产量、品质的影响,确定日粮中添加中草药的适宜水平,本研究采用单因子试验设计方案,将选出的24头(三锯)健康的梅花公鹿,随机分为四组进行饲养试验90天。结果表明,试验组的各项指标均高于对照组,且试验组Ⅱ表现最优。这说明在鹿的基础日粮中添加1.0%本研究所配制的中草药添加剂,最经济,饲喂效果也最好。

  关键词:中草药添加剂;生产性能;梅花鹿

  为提高鹿的生产水平,开发新型绿色饲料添加剂,试验根据中国传统中草药理论及国内外动物营养发展动态,通过研究复方中草药添加剂对鹿生产性能的影响,旨在探讨复方中草药添加剂的作用机理和适宜的添加水平,为其在养鹿业中的科学应用提供参考依据。

  一、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材料、日粮和设计方案

  1.1.1 供试鹿的选择和分组 本试验选择体质、体型、健康状况,产茸性能相接近的4周岁(3锯)梅花公鹿24头,随机分为4组,试验从鹿脱盘开始至收茸结束。

  1.1.2 复方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配制 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由党参、黄芪、当归、淫羊藿、丹参、枸杞子、何首乌、麦牙、神曲、山楂等多种中草药配伍而成,筛选的中草药均由药材公司提供。先除去杂质,置于65℃烘箱中,烘干,粉碎,过60目筛子,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装塑料袋中保存备用。

  1.1.3 试验设计(表1)

  表1 试验设计方案

  本次试验采用单因子对照试验设计,将24头梅花公鹿随机分为4组,每组6头,即一个对照组,三个试验组,使每组鹿上年度平均产茸量相近(P>0.05)。试验组鹿每头每天饲喂的中草药添加剂混入饲料中1次投喂,对照组不给药,连续饲喂90天。

  1.1.4 鹿生茸期基础日粮组成与营养水平(表2)

  1.1.5 饲养管理 每组鹿均在自然条件下舍饲群养,通风、采光条件一致,每天饲喂三次(早7:00;中午11:00;晚17:00),饲喂时,先喂精料后喂粗料,精料定量饲喂,每天2.1公斤,粗料自由采食,供水一定要充足,同时每天补充适量的食盐。在试验期间,谢绝外人参观,由专人饲养,饲养人员要进圈舍时,先给鹿以信号,定时检查鹿群,及时发现各种损伤鹿茸的器物。锯茸时记录每头鹿的鹿茸产量。

  1.2 测定项目、方法及仪器

  1.2.1 称重 在收茸保定器的过道里安装一台地秤,将公鹿赶到过秤处停留2~3分钟,称出体重。试验开始和结束时对每头鹿进行空腹称重,计算日增体重。

  1.2.2 收茸 收茸前,提早备好锯、麻醉药、止血药、消毒药等。6:00~8:00早饲前进行收茸,收茸时,先将鹿保定好,开锯前先用结扎带结扎茸角基部(打活结,待伤口愈合时,将结扎带取下,以免影响再生茸的生长)。用接血盆在根部接血;掌锯者手握茸体,从珍珠盘上2~3厘米处将茸锯掉,然后在创口涂上止血药。鹿茸收取后,立即编号,称鲜重,并做好记录,再进行加工处理,最后称其干重。

  1.2.3 鹿茸中常规营养成分的测定 测定鹿茸中常规营养成分采用实验室常规分析方法。蛋白质:凯氏定氮法、粗脂肪:浸泡法;钙:高锰酸钾法;磷:钼黄比色法。

  二、试验结果与分析

  2.1 中草药添加剂对鹿茸产量的影响(图1)

  鹿茸产量均为三杈茸的干重。试验结果表明,添加中草药添加剂的试验组的鹿茸产量比对照组有显著增加,但添加到一定量以后,其产量的增加就不明显。

  2.2 中草药添加剂对鹿体重的影响(表3)

  表3 不同剂量的中草药添加剂对鹿体重的影响

  从试验组的总体增重及平均日增重来看,试验组均比对照组提高,其中试验组Ⅱ的日增重比对照组提高了26.1%,差异极显著(P<0.01),试验组Ⅰ的日增重比对照组提高了15.65%,差异不显著(P>0.05),试验组Ⅲ的日增重比对照组提高了19.13%,差异显著(P<0.05),试验组之间差异均不显著(P>0.05)。从鹿茸的产量和体增重来看,其效果是一致的,即试验组Ⅱ的效果最好。


第二篇: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

  (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

  (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许可或者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 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被监督检查的生产者应当指定工作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 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在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更多相关推荐:
行政管理大专毕业论文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销模式调查报告

连云港市苏维达肥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销模式调查报告教学点名称:连云港电大学号:专业:行政管理层次:大专姓名:指导教师:职称:指导小组组长: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20xx年x月连云…

大专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大专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毕业论文是根据各专业教学的要求,旨在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和理论的综合运用能力,通过毕业论文,进一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毕业论文的…

国际贸易大专毕业论文自我鉴定

我的人生我做主!人生就像一个大房间,只有不断变换自己的位置,才能看到窗外的美景,眺望到更广阔的空间.20xx年开始在外国语学院专攻外语,而后步入职场,怯怯的我除了外语,其他方面欠缺的实在太多,可我相信自己能够成…

大专毕业论文--刘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xx)级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LED在汽车照明系统的应用报告时间:20xx年x月系(部)专业:班级:20xx级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三班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大专毕业论文11

中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对策跨国电子商务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一)电子商务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在…

大专毕业论文12

欧盟各国税收制度竞争与协调现状分析一、欧盟各国税收竞争的现状在世界范围内,减税目前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和趋势。20世纪xx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税收改革,OECD国家的公司税的平均税率在xx年代末已比xx年代初下降了6个…

大专毕业论文

大连教育学院09级文秘毕业论文如何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姓名:王玉欣专业:文秘一班年级:09级班级:文秘一班学号:34号指导教师:如何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王玉欣摘要:研究秘书如何处理好同领导人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楚秘书…

学前教育大专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大专毕业论文——向芬学前课程的整合在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中,顺应新时期幼儿教育对教师基本素质结构的要求,在重视政治思想素质,强调文化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凸显未来幼儿…

东莞电大大专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流程以及格式要求(除英语专业)

东莞电大大专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流程一、论文选题阶段(论文动员结束后一周之内)毕业论文的选题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应当选择应用性较强的题目,特别鼓励学员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及东莞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写作…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函授大专毕业论文(设计)格式...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函授大专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论文书写格式(如图)一、论文首页格式:其中毕业论文题目用黑体二号字,其余用宋体四号字。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0个字…

宁职院成人大专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大专各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1、试论会计的监督职能2、企业会计信息与经营决策3、论会计与经济效益4、财会人员的素质5、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秘密6、西方财务会计体制…

大专毕业论文-文献综述-V3.0.1

20xx级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20xx年05月20日文献综述是在对论文相关文献进行阅读选择比较分类分析和综合的基础上研究者用自己的语言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综合叙述的情报研究成果文献的搜集整理分析都为文...

大专毕业论文(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