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建构

时间:2023.6.22

  毕业论文无论对普通大学毕业生还是成教毕业生都是个挠头的问题,开题报告、参考文献等等都是让人十分烦恼的事情,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经济学毕业论文,欢迎阅读!

  [摘要]公租房制度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一项创新性制度。 该制度具有的现实逻辑体现为平等、开放和保障性价值等价值理念。 目前,京、沪、渝、深等地公租房制度的实施在资金来源、保障对象、经营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各有特色。 公租房制度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规范性较差等问题,需要从制定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加强公租房建设的政府责任、扩大公租房的融资平台等方面完善此项制度,以确保民众住房福利的实现。

  [关键词]公租房制度;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政府责任;住房市场化改革;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多元主体投资,并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或劳动者供应的保障性住房[1]①。 作为我国在解决民众住房福利问题时的一项制度创新,公租房主要面向“夹心层”②群体出租或出售,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公共性和福利性特征。 目前,各地在公租房建设中尝试推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政策,为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 而从学理上通过样本分析探求公租房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建构,将更有助于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①目前,有关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的界定主要存在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学者的论述中,笔者认为,对公租房的界定需要结合这一保障性住房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保障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社会功能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出其本质属性,为这一新的住房保障形式的发展明确定位。

  ②“夹心层”一词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那些既不符合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群体;二是指由于户籍制度限制而无法享受城市住房保障的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的大学生等中低收入者。】

  一、公租房制度产生的现实逻辑

  (一) 国家住房保障责任的确立与承担

  我国自开启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房价一度居高不下。 各地政府出于确保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放松了对房地产市场应有的调控和对提供住房保障的要求。 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房价进行调控,同时,地方政府也注意到了自身应在住房保障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 2007年 8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表明,政府明确了自身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责,开始注重住房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 随后,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一系列相关文件。 由此,政府通过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和实施住房保障措施为民众实现住房福利的利益诉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并借以体现其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角色。

  (二) 前期住房保障实践问题的显现与解决

  从 2007年至 2009年,我国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 但是,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在推行中均暴露出明显的问题。 就廉租房而言,一方面因受制于国家财力投入的限制,廉租房房源供应不足,许多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不长时间轮候;另一方面,廉租房制度保障对象的覆盖面过窄,外来务工人员和刚毕业大学生等具有刚性住房需求的主体未被纳入在内,长期生活在城镇中的“夹心层”群体难以依靠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1]。 与此同时,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出发展的困境———保障功能因制度运行不当而丧失。 经济适用房自推出以来便备受争议,而各地经济适用房因配置不公而被曝光的事件也时有发生[2]①,许多生活富裕者通过各种手段把经济适用房变成其投资手段,而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却无法享受这一福利政策。 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和转让差价所产生的巨大利益诱使某些所有者违背经济适用房制度推行的初衷去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使得其保障功能丧失。

  【①例如,2005年,有研究机构推出了一项调查,该调查以当年北京、太原、西安三地为对象展开,其结果显示,高达 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 至 2011年,媒体曝光位于杭州市下沙区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竟有七成房屋被指用于出租。】

  正是以解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践中凸显的问题为出发点,政府开始着手探索新的住房保障制度措施,公租房制度由此得以启动运行。

  (三) 政府对公租房制度的探索与肯定


  基于化解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难题,各地纷纷探索新的住房保障形式———公租房。 2009年,《政工作报告》首次对公租房的实践加以肯定,提出要“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3]。 这表明,政府开始考虑以这种新举措来推进住房保障问题的解决[4]。 201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2012年 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表明,游离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之外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将通过公租房的保障形式得以解决,且有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从上述政府对公租房制度的探索实践脉络可以看出,公租房制度的发展正在经历着一个由提出宣示性的官方主张到推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再到生成规范公租房运营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进程,这正是公租房制度产生的现实逻辑。 而在公租房制度的演进变迁过程中,相关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建构问题是把握公租房制度发展规律的两个重要议题。


第二篇: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经济法学的价值理念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哦!

  摘要:现代法学中经济法学作用日益凸现是客观历史发展的必然。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学价值的本质特征。传统法学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研究,注重初次分配公平研究,是国家公权力的初次干预,是为社会提供形式上的公平。现代法学的经济法学研究不但规制形式公平问题,更重视社会公平、现实再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完善,通过国家公权力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对滥用权力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进行矫正,从而为社会提供实质上的公平。

  关键词:传统法学;现代法学;经济法学;社会公平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新兴学科,其地位日趋重要,已经成为当代法学中的显学。现代法学的目标不仅仅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更大程度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区域、城乡、人与自然保护的协调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都需要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传统法学正面临当代社会发展的挑战,其理论、原则、概念都需要创新。经济法学最大限度地反映时代特征,传统法学走向现代化需要经济法学的引领

  近代法学的理论基础源于17-18世纪前后资产阶级民法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反对封建制度和神权统治,宣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人权,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起过决定性的历史作用。许多原则仍然是目前民商法学的基础和依据。

  200多年过去了,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劳动生产率突飞猛进,人们精神和物质生活条件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变化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能源、环境、经济安全、贫富差距、恐怖主义、疾病、自然灾害等又开始困扰着人类社会。特别是频繁的恐怖主义事件搅乱了霸权主义的美梦,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瓦解布雷顿森林体系,法律秩序受到空前考验,也给人类社会敲响了警钟。国际社会的和谐和国内发展是当代各个国家面临的新课题。

  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学理论远离我们这个时代,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法学者不容置疑的。纽约律师协会纪念成立100周年以“法律死亡了吗?”为题征集论文出版。美国著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20世纪极右的和极左的法学家的思想都断定我们所理解的法已经从这个社会上消失了”。由此看出,以美国为代表西方著名学者,开始探索法的现实意义,为我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推动了传统法学创新。强调以人为本现代法的精神,人身权优先,人身权保护超越了对财产权的保护,生存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秩序(立法)体现社会和谐和人的自由;重视法的社会效果,以实际平等代替形式上的平等;财产的拥有者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合同法中的抽象意志自治原则不能支配一切;侵权责任豁免范围缩小,过错、过失原则变得不重要,赔偿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等等。

  这些在传统法学框架内的变革仍然无法解决现代社会问题。而传统法学框架之外的公共服务、宏观控制、社会保障、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领域成为最关注的立法目标。

  现代社会要与200年前相比,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无论是国家意识还是个人的理念都复杂多变。法学需要走进现代化,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法律制度创新的问题,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面临着稳定与社会进步的冲突,也需要变革。这种变革又不可能在传统法学框架内实现,必然会产生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就是经济法学。传统法学没有也不该退出历史舞台,还有着重要历史使命,但是它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局限性已经显露,调整范围、调整原则决定了它代替不了经济法学。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各自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虽然二者之间有交叉,但是,它们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原则是不同的。

  二、资产阶级的民法原则解决不了现实社会公平与效率问题;体现在财产权利上的公平与正义,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忽视规则公平的研究,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初衷就是通过国家宏观控制,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与安全,经济法学具有现代法的特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公平的核心是分配公平,这一论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提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象征。所有制问题只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分配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古代和中世纪,分配公平是相对身份、等级而言,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相对于非人道的剥削制度而言。

  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封建主义制度下的等级制度,实现了人道主义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其核心是机会均等,即所谓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本主义的机会均等忽略了资本、人、社会环境等基本条件,将个人、社会静止在同一历史时空,删除一切个人和社会的差别,让每个人都处在想象中的同一新起点上,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阶段。任何所谓的机会均等都摆脱不了“得利者更得利”市场原则。资产阶级也正是利用机会均等实现了财富的高度集中和资本的原始积累。

  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以后,尤其是当代社会,市场准入、技术壁垒、平均利润和价格等因素更使市场机会向少数市场主体集中。市场经济正是利用这一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在世界范围的企业并购浪潮更加剧了垄断的速度。反垄断法只能规范垄断而不可能消除垄断。越来越多的企业都要依附大公司来获取市场份额。所谓的机会均等只不过是一个针对极少数人空洞的市场原则而已。

  与此相适应,财产性质、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保护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正如西方学者指出:法律在20世纪的发展过程,“早就不再强调财产权了。如果说在上个世纪与本世纪之交,财产还意味着权力,那么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财产在法律上却意味着责任。”现时社会的财产不单纯是经济属性,而是社会性、伦理性、义务性的集合体。在法律适用上逐渐取代了抽象的财产概念。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得、收入,等等。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法人的财产权与个人的财产分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财产和所得不断在国内和国际流转。财产是取得还是流转,受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制约开始凸显。当人们呼唤国家公权力初次干预的民法进一步完善时,社会已经发展到国家公权力再次干预经济法创制与完善阶段。社会上一切不公平的现象出现,都可以从历史或者现实的法律和政策上找到原因。

  马克思主义找到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真正根源,这就是生产资料被少数私人占有,并提出逐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并向按需分配过渡。这是人类社会最终铲除剥削制度实现真正平等的基础。马克思还指出,消灭私有制只有在消灭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有实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素质极大提高和物质财富充分涌现才有可能。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全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和时期还没有出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还不能照搬马克思公有制条件下的设想,不能退回到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上去。

  但是,经济法学应该借鉴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的有益经验,但也不要轻易抛弃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吸取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以现代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发展目标和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

  三、传统法学最关注的往往是初次分配公平,忽略再分配公平问题,经济法学不但研究初次分配制度,更重视再分配问题研究

  在分配制度方面,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现代社会中,对大多数人来说收入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制度,而不是自己的市场经营和竞争。分配公平人们最关注的往往是初次分配公平,不太关注再分配公平。

  初次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过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分配不公主要是平均主义大锅饭,追求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这显然与规则公平要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机会均等和等量贡献获取等量不相容。既没有体现各尽所能也没有体现按劳分配。现在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对贡献大小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价格体系不科学,管理不科学。组织内部在分配制度上权力、地位因素还相当严重,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超出本行业平均水平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从整个社会来看,表现为岗位级差悬殊、行业收入畸形,区域性收入差别不均衡,城乡居民收入差别过大等。这一收入差距过大,既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带来一系列政治与社会问题,根本没有体现奖优罚劣和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比例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收入差距过大。20多年中国分配制度的改革要集中在初次分配制度方面,在现代社会分配公平则主要体现在再分配公平。因为:

  第一,现代社会,国家操纵的社会财富不论在总量上还是比例上都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以美国为例,建国初期的几届政府的财政开支和现在的第44任美国总统政府的开支相比,前者在目前大约只能运转一分钟。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一般都占GDP总量的30%以上,加上政府各种各样的非税收入,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一般占GDP总量的35%以上,庞大的政府税收和政府开支的指向就是国家财产的流向。

  第二,富裕阶层及其富豪财富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劳动报酬。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水平,除了垄断部门、垄断行业的少数人外,绝大多数人无法依靠劳动报酬走向富裕阶层,少数富裕阶层也无法依靠工薪收入成为富豪。中国富豪数目跃居世界前列,中国的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第三,市场经济已经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越来越重要。传统法学上的平等权利和公平只是体现的当事人公平,还没有体现社会公平。如果完全抛开阶级剥削制度这一因素,又应该如何评价黄世仁与杨白劳的债权债务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其关注点已经开始向公共利益、公共政策转移。随着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制度的建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行高税收高福利政策,建立保障机制,促使资本主义社会稳定和迅速发展,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尽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可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老牌的美国,还是新崛起的日本、德国,主动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已经成为共识,通过社会再分配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

  公平对收入分配非常重要,而市场无法解决。税收分配在一定范围内能较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确定适合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水平的税收体系;选择最优的税收制度;倡导先富帮后富,鼓励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机制。既要建立充分的社会保障机制,又要防止有人躺在社会保障上面睡觉,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和最低生活费用方面设立最低保障线。根据我国现实,将税收占GDP的比重和社会保障开支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重点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提高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资源税在税收中的比例,适当降低流转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严厉打击偷逃税者。实现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大,高收入者有效控制,非法收入者坚决取缔,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扩大中低收入阶层消费,刺激经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应为公平与效率良性互动提供契机。收入分配状况的好坏影响着市场效率的提高,初次分配越公平,越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和效率提高;过分地追求收入分配公平,破坏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原则,造成效率缺失。也就是说,市场不仅对调节收入差距无能为力,而且对由于分配不公平造成的效率损失也无力弥补。对于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初次分配出现的问题除了在初次分配阶段加以解决外,更大程度上应该通过再分配进行调节,借助于税收分配,借助于经济法的作用,缩小地区、行业、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是经济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再分配公平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制度,通过稳定财政税收和适当宽松货币政策实现社会公平,体现现代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2]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3]彭礼堂.法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公平观[J].江汉论坛,2006,(6).

  [4]吴伟?熏王太金.论现代社会公平趋向[J].理论界,2007,(2).

  [5]张亿均.完善税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税务研究,2007,(5).

  [6]佐藤孝弘.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美国、日本、德国比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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