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政机关的计生服务方案

时间:2023.8.6

  第一篇乡党政机关计生服务方案

  为切实做好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行为,经研究,决定从3月8日开始,在全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率100%、环孕检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二、工作步骤

  整个管理服务月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8日—3月15日)

  召开全乡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动员大会。各单位在3月10日前要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

  2。组织实施阶段(3月11日—4月5日)

  凡国家公职人员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环孕检信息档案,对所填写信息内容,单位领导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同时督促其下属单位将信息档案送交当地乡镇场计生办,信息档案建好后,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要求统一到指定乡镇场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检,具体建档环孕检时间必须在3月底建好:。乡计生服务所安排1—2名工作人员值班,认真做好环孕检登记。

  3。巩固提高阶段(4月1日—4月10日)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建档环孕检情况进行自查,对未建档或未做环孕检人员进行督促,确保一人一档,不漏检一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为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提供组织保障。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月活动的领导,成立“县集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抓好机关单位管理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对机关单位建档及环孕检情况向乡人口计生办进行通报。

  2。加强调度督查,确保集中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顺利开展。本次服务活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查,定期分系统全县通报。由领导小组分类进行通报。采取核对干部职工花名册,对督查单位的建档及环孕检情况进行逐个核查。

  3。强化措施,确保集中开展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月活动取得成效。对本次管理服务月活动行动迟缓、开展不力的单位在全乡进行通报,并由乡党委政府进行问责,属条管单位的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对干部职工本人不依照规定进行建档和环孕检的,将严格按照干办发[20XX]1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篇乡党政机关计生服务方案

  为加强我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乡属机关单位计划生育列入乡人口计生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具体由乡人口计生办负责;乡机关及其辖区内所有单位计划生育列入乡人口计生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具体由乡负总责,乡计生办会牵头落实;各类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管理。

  明确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女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计划生育列入女方单位管理。女方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列入男方单位管理。女方在乡外工作的,男方单位应每年3月、7月、11月三次查验其环孕检证明;乡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乡直单位的下属财务单独核算单位及事业独立法人单位的由下属单位负责管理,其他的按属地管理;原挂靠在单位管理(主要指由于户籍落在单位而计划生育挂靠管理)的干部职工亲属,由单位移交到其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计生办管理。

  规范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国家干部职工或干部职工家属原则上实行每年3月、7月、11月三次环孕检制度。因公外出学习和在外就医的,须凭有关证明方可寄外证或免检。但对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学习或因事因病请假前的环孕检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落实,并落实定期见面制度,每半年见面一次,连续两次见面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乡计生办负责统一实施乡直机关的环孕检工作,并对乡直机关公职人员计划生育实行档案化、信息化管理,同时每年4月、8月、12月上旬将乡直机关单位环孕检情况上报乡人口计生办。重点管理对象退出实行核准制度,超龄、丧偶对象应凭户口本或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及单位证明予以核准;离婚对象应凭单位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予以核准,其中对女方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离婚对象,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前须查验、留存离婚对象半个月内的环孕检证明。干部职工调动实行计划生育关系迁移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限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迁移手续。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干部不得提拔重用,相关责任人作降职或免职处理;在选招工作人员及干部职工晋升晋级时,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严格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干部职工或干部职工家属不按规定参加计划生育管理的(含办理了结婚证2个月后或未办结婚证怀孕3个月以上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计划外怀孕14周以上的,或环孕检不到位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对其单位予以通报;对未接受管理及未按时参加环孕检的,由财政部门予以停发工资,1个月内仍未纠正的,则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督促不力的所在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干部职工历年违法生育经查实未处理的,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现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违法生育者一律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到位;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年度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或降职,计生专干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违法生育者一律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到位;各类企业单位未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计生集中服务的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针,以实现“一升三降”为目标,以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为抓手,突出抓好“四术两检”、性别比整治、社会扶养费征收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等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全面完成县生委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1、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认真抓好节育(补救)措施落实和环孕检到位。

  (1)以二女户结扎为重点,带动其他节育措施的落实。凡是应结扎和应上环的对象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相应措施。要求落实率达到100%,及时率力争达到90%以上,确实因手术禁忌症的,必须由对象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凡计划外怀孕对象必须在期限内落实人流或引产措施。

  2、各村扎实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利用平时工作的便利,提高对两非案件的敏感性,发现线索后及时向乡计生办反映,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县下达我乡打击“两非”任务。

  三、实施步骤

  本次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从4月4日至4月30日。总体要求是时间服从任务,做到管理到边,工作到位,落实到底。具体要求如下:

  一、摸清底数,重点排查

  以村干部为主体,乡蹲点干部配合的原则,逐组逐户进行大排查,重点排查历年及当年人口出生情况、“四术”、“两检”欠帐对象,以及有无“两非”现象。

  二、进村入户,扎实工作

  各村蹲点干部和村干部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过硬措施,做好耐心细致的动员工作。

  三、攻坚克难,检查验收

  各村要集中精力,解决重点、难点,确保集中服务活动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集中服务活动结束后,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对各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评比,验收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二)落实责任。蹲点干部及各村干部负责按时、保质地完成下达给本村的各项指标任务。

  (三)强化措施。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完善措施,搞好服务,确保各项节育措施的落实。对“四术”“两检”对象未按规定时间落实相应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连续两季以上未接受环孕检的对象,要认真加以分析,如属计划外怀孕外出对象,要想方设法了解他们的行踪,不惜代价找回对象落实补救措施。要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坚持“不降标准、严禁说情”的原则,提高征收效果。对于个别“钉子户”,乡计生办将坚决交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各蹲点干部要配合好村干部对近两年生育对象的排查工作,落实孕情跟踪服务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展开调查,如属“两非”对象,及时地将情况反馈给乡计生办。

  (四)严格奖惩。

  1、奖励措施:

  (2)社会扶养费:活动月期间各村必须完成下达的征收任务数,完成后给予任务数的10%奖励,对于未完成的则在各村的转移支付中扣除;

  (3)待全年集中服务活动结束后,乡政府将对各村在活动月期间的成绩进行排位,对排名在前两名的村,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奖励;

  2、责任追究:

  (1)活动期间,对于弄虚作假、通风报信的乡、村干部将对其严肃处理;对凡涉及乡、村干部直系亲属或亲戚的对象,乡、村干部应积极主动带头落实任务,如由于他们的不主动、不配合在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乃至活动月工作难以推进的,将对当事人进行诫免谈话,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2)集中服务活动期间每周对各村进一次排名,对于连续两次排在最后一名的村,对其支部书记进行诫免谈话;

  (3)对未完成任务且排名在倒数第一的村,乡党委、政府也将对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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