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11.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下面是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

  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广新型产品和新兴业态,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七)扩大市场应用。

  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质量控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八)健全储备体系。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完善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有色金属储备。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收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国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5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下面是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重要民生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品工业总体上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相对完整的消费品工业体系,基本保障和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消费品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仍然较弱,品种、品质、品牌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消费升级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促进消费品工业迈向中高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为抓手,改善营商环境,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着力提高消费品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实现消费品工业更加稳定、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改善供给的责任意识和主导作用,发挥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消费品工业转型升级。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目录和不合理收费。

  坚持改善供给,两侧发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制约消费品工业提质增效、创造品牌、转型升级的关键问题,支持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供给升级和需求升级协调共进,推动消费品工业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

  坚持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发挥创新在消费品提质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健全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推进“互联网+”与消费品工业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条,优化布局结构,推动消费品工业集约高效和均衡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消费品工业传统优势得到巩固提升,新兴产业不断壮大,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三品”专项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明显提升,产品和服务对消费升级的适应能力显著增强。

  市场环境明显优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供给水平明显提高。消费品品质明显提升,中高端消费品比重增加,品牌附加值、市场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不断提高。消费品质量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重点行业前10位品牌企业销售收入占同行业销售收入比重进一步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重点消费品行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协同制造取得积极进展。大中型企业研发强度年均增长10%以上。轻工、纺织产品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关键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质量效益明显改善。规模以上消费品企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国工业平均增速,降本增效取得积极进展,消费品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保持基本稳定。单位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达到国家约束性指标要求,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四)增品种。支持企业深度挖掘用户需求,适应和引领消费升级趋势,在产品开发、外观设计、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丰富和细化消费品种类,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1.提高创意设计水平。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培育一批示范性消费品时尚创意设计名城和产业园区,加大对消费品创意设计优秀人才的表彰和奖励力度。在消费品行业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广应用“众包”等新型创意设计组织方式,培育一批网络化创新设计平台。促进文化创意与“三品”融合发展,提高消费品的文化附加值。

  2.增加中高端消费品供给。发展个性化、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消费品,推出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设计精美、制作精细、性能优越的精品,进一步提升我国消费品工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的地位。发展中高端服装鞋帽、手表、家纺、化妆品、箱包、珠宝、丝绸、旅游装备和纪念品等消费品,进一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厨卫用品等生活用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适当降低低端消费品比重,促进产品向高性价比优势转变。

  3.发展智能、健康消费品。发展智能节能家电、智能锂电电动自行车、智能照明产品、数字电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机器人、消费类无人机、可穿戴智能产品、智能音箱、虚拟现实产品、智能化计量器具等智能消费品。积极研发营养与健康食品、康复辅助器具、健身产品、智慧医疗产品等健康类消费品。进一步发展老年、儿童和婴幼儿用品。

  4.发展民族特色消费品。传承发展一批传统工艺美术、文房四宝等产品。支持发展一批传统特色食品。创新提升一批民族特色用品。传承保护民族服饰文化,研究设计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服饰。加强对藏药、维药、蒙药等特色民族药的发掘和保护。

  (五)提品质。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引导企业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立足大众消费品生产推进“品质革命”,走以质取胜、质量强国的发展道路,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赢得大市场。

  1.开展国际对标。开展与国外中高端消费品对标,推进国内消费品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到2018年,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引导重点消费品企业参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开展国内外中高端消费品质量品质比对,逐步缩小与国际标准差距。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支持标准化技术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增强我国参与制定消费品领域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2.加强质量精准化管理。引导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从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全流程质量管控,开展自动化、智能化工厂技术改造,推广工艺参数及质量在线监控系统,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树立质量标杆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消费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研制消费品工业急需的计量标准,推进消费品工业领域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推广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测量管理体系。制定实施消费品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

  3.推进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加快发展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探索建立质量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提高检测认证机构公信力。支持重点消费品企业积极采用和参与制定国际质量检验检测标准,推行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与技术能力国际互认。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支持医药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通过国际通行认证。

  4.保障药品和优质原料供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扩大定点生产试点品种范围,支持建设小品种生产基地。加快重大疾病治疗用新药、临床急需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中药新药的开发,积极研发儿童适宜品种和剂型。支持有条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消费品企业在国内外建设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从原料端保障消费品质量。

  (六)创品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夯实品牌发展基础,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软实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1.提高品牌竞争力。鼓励企业围绕研发创新、设计创意、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构建管理体系,明确品牌定位,采用合理定价、差异发展等策略,整合渠道资源,提高品牌产品性价比。支持品牌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与零售企业开展统一议价、集中采购,促进产销对接,拓宽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推动各地、各行业建立品牌商品工商对接机制,大力开展知名品牌产品“全国行”、“网上行”和“进名店”等活动。

  2.培育知名品牌。提高消费品标准化程度,推动中华老字号传承升级,支持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培育新品牌。规范品牌评价程序与标准,支持行业协会指导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培育、宣传活动。编制家电、服装、家纺、食品等行业品牌发展报告。鼓励行业协会依托产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指导开展消费品区域品牌创建工作。

  3.完善品牌服务体系。扶持一批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消费品品牌设计创意中心和广告服务机构。建立品牌人才培训服务机构,形成多层次的品牌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品牌价值评估体系,为企业品牌创建提供咨询评估。深化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试点,支持地方和行业协会办好博览会、时装周、设计大赛等重大品牌活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渠道、拥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展览展示机构。

  4.推进品牌国际化。鼓励优势品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化品牌管理人才和经营理念,建设海外研发设计机构及营销渠道。支持品牌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支持品牌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品牌产品出口比重。

  三、保障措施

  (七)完善市场准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的许可。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目录和不合理收费,大幅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及审批评估事项。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既支持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又严格依法监管、防范风险。

  (八)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格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发现、公开曝光并严厉处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有序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建诚信经营的网络市场环境。规范产品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和不实报道。

  (九)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强化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完善消费品伤害监测制度,加大线上线下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推动建立健全消费品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法律制度。在中小城市、农村市场开展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消费品专项行动。加强对幼儿园和学校相关学生用品、儿童用品的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监管,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完善产业政策。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试点,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完善产业政策,促进消费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技术等标准,依法依规退出铅蓄电池、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进一步改善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消费品原料配料含量、原产地、特殊人群适用性等信息披露标签标识全覆盖制度,推行消费品能效标识、绿色标识等认证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能效标识和绿色标识制度的消费品范围。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建设基金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在创意设计、提高科技含量和性能等方面下大功夫,促进大众消费品创新、增加有效供给。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对改善消费品供给能力的财政支持。合理调整部分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政策,引导境外消费回流。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产业基金支持消费品工业创新发展。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要加大支持消费品出口的力度。建立消费品供给改善信息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消费品工业的融资支持。

  (十二)发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在政策研究、标准制修订、人才培训、宣传推广、新产品展览展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实施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行业协会要选择具有独特功能或使用价值的升级和创新消费品,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积极引导消费;要加强自律和服务,组织开展质量信誉承诺等活动,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营造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

  (十三)加强舆论引导。支持主流媒体开展系列报道,设立专题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渠道宣传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通过市场手段加大国内优质品牌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自主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提升群众购买国货的自豪感。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要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激发加强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促进消费品工业升级,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关键作用,是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着力完善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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