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3.7.19

  在进行诉讼行为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是重复起诉,重复起诉也就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那么重复起诉的认定有什么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1】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2】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水路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 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通知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 <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盐业行政管理(盐业)

  39.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40.行政监察(监察)

  41.乡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为种类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裁决

  4.行政确认

  5.行政登记

  6.行政许可

  7.行政批准

  8.行政命令

  9.行政复议

  10.行政撤销

  11.行政检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奖励

  14.行政补偿

  15.行政执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给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购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划拔

  22.行政规划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协助

  25.行政允诺

  26.行政监督

  27.其他行政行为

  重复诉讼答辩状相关内容【3】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第二篇: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下面小编为大家推荐相关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欢迎大家阅读答辩状格式范文!

  诉讼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诉讼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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