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遗属补助标准,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申请遗属补助,下面带来辽宁省遗属补助标准件相关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辽宁省遗属补助标准【1】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⑵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三、若干具体规定 1.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的配偶,收入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遗属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的,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其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工作人员离婚后死亡的,所遗未成年子女,无论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调解)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继续发给。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的子女、弟妹毕业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7.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具备补助条件,而以后又具备补助条件的,从具备条件之月起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并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8.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停发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发给。
9.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遗属变化情况,对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10.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11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出现角、分时,按见分进元处理。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的有关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数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各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遗属补助标准【2】
省对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计算公式:
省财政对某市低保资金补助总额=(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及家属低保资金补助额+其他保障对象低保资金补助额)×(1±工作业绩系数) 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及家属低保资金补助额=省核定确认的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的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家属应享受低保补 助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
其他保障对象低保资金补助额=省核定确认的某市其他低保对象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省对某市补助系数 省对某市补助系数=(全省人均可支配财力/ 某市人均可支配财力)×省拟分配补助资金总额/ ∑(省核定某市其他低保对象人数×省核定补助标准×全省人均可支配财力/ 某市人均可支配财力)
第二篇:企业遗属补助标准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下面带来企业遗属补助标准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企业职工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1】
近日,笔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职工遗属等待遇调整,此次调整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具体调整为: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别为870元、72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据了解,以上这些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调整。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2】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今年,海盐县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县享受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的标准为:(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记者了解到,与往年不同的是,海盐县此次调整标准不再区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实现了城乡人员待遇的并轨。据统计,全县企业单位共275人参与了调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约5.61万元。本次调整从2016年1月起执行,于2016年10月发放到位。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上调【3】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三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据了解,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20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文件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调整,根据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