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浙江省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定了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即: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评标。
(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4.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5.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方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书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系省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普通公路中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为市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相应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
(一)初步评审(如有资格审查应先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审查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相对资格审查,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如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经过综合评审,如有效投标书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原则采用评分制。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审查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浙江交通网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评标结果经公示后,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开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改变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将全面核实的辖区内各路段前一年度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养护经费的支付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对公路养护工程履约情况较差的单位和对拖欠养护工程经费的情况,由省厅进行全省通报。
第三十五条 签订养护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温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温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
(四)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对邀请招标、费率招标及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八条 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电力、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温州市招投标中心,是市本级(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统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工作;
(二)统一发布招标信息、中标公告;
(三)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提供场所和相应的服务;
(四)负责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受理、查验和核对;
(五)负责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进场交易。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进驻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费率招标应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需采取费率招标方式的,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
(九)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温州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市招投标中心场内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可以适当缩短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按规定在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7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信息;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家的,经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选择或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7家以上的正式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市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得签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报送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存入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的银行统一专用帐户。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书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的;
(四)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出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和市招投标中心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投诉属实的事件,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凡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及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