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何先生于2015年9月入职广州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销售员。
入职当月,公司为何先生购买了社会保险(内含工伤保险)。
当年12月15日,何先生跟公司车一起送货给客户,在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何先生受伤、公司车辆损失。
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何先生手臂骨折和皮肤多处挫伤,经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3万余元。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何先生为工伤,公司将何先生治疗期间的单据、病历等资料拿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报销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之门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医疗费不因由其承担,应该有公司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曾敏华律师,两位分析认为,虽然公司已经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在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对受害职工的救济应采用部分替代模式,即赋予受害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那么本案中何先生的发生的这起事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但由于这起事故是由第三人(公司的司机)造成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6。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规定,受害职工同时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何先生同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和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但医疗费不能享受重复赔偿。
至于医疗费的支付主体,《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提到,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本案中,何先生请求公司司机承担医疗费用但司机不支付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才会先行垫付,并有权向司机追偿。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司机对何先生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
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何先生的医疗费不因由其承担,应该有公司自行承担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是,如果公司不承担医疗费,何先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先行申请支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以向公司追偿。
第二篇: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
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是如何走的,下面带来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相关文章,仅供参考。
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1】
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材料要哪些?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工伤费用报销流程】
1、入院前持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
2、出院后持书、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
3、财务科复核。
4、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
5、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
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3】
上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条件及流程
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4、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职工本人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等);
5、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的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应提供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6、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