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可以买吗?目前来说保障房不能买卖。
住房保障条例:保障房连租五年可购买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五年的,可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也可按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就共有产权住房作出如此规定。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六市已被列为首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这意味着,中国住房保障体系将实行双轨制。一是公租房,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二是共有产权房,满足“夹心层”住房需求。
《条例》还规定,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满五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购买承租的保障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同时,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保障房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房。若确需转让,由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外来务工人员也被纳入保障范围。《条例》称,城镇住房保障,主要针对住房困难且符合一定收入条件的城镇家庭,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为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为吸引社会力量,《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住房保障。并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为防止虚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保障对象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户籍、税务、社保、银行、证券等机构,可查询、核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财产状况。
第二篇:保障房可以卖吗
保障房可以卖吗
从中共牟定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今日牟定》获悉,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小区(县消防大队背后)的保障房将出售,本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2074.4元/㎡的平均价格出售,具体信息如下:
▲出售对象
租住保障性住房一年以上,符合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及D级危房户县城购房政策规定,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能按时足额交清房款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出售房源
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控制在目前建成的保障性住房总套数20%之内(省住保办规定20%的范围由当地政府审批销售)。2016年具体销售房源为:万寿路小区(县消防大队背后)480套(住房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每套48平方米左右)合计23040平方米,之后出售保障性住房范围根据申请审批情况确定。
▲出售价格
本次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万寿路小区(县消防大队背后)按照2074.4元/㎡的平均价格出售(详见《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调查情况的函》牟发改价格〔2014〕5号)。房屋实际售价=具体出售均价×楼层系数(不含专项维修基金和办证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即一层1970.68元/㎡;二层2136.63元/㎡;三层和四层2178.12元/㎡;五层2095.14元/㎡;六层1887.7元/㎡。(楼层系数一层为0.95;二层为1.03;三层和四层为1.05;五层为1.01;六层为0.91。)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
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主要分类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两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
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条件规定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