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

时间:2023.7.7

  签订合同是一件大事,各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看看下面吧!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商业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篇:网络消费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论文


  “网络消费合同”指当事人以消费为目的、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与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合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买方与卖方。虽然此类合同是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订立,但交易平台的提供方并非合同主体,故其与前述双方当事人分别订立的合同,不是网络消费合同。

  2. 本质是电子合同,即通过电子、光学等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而订立的合同。

  3. 属于远程合同。无论合同主体在现实中相隔远近,网络消费合同都必然是远程合同。

  4. 虽然是远程合同,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依然是即时的,合同订立与交易行为同时完成,此为其与传统消费合同的重大区别。当前,网络消费合同被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调整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主要是两类:

  1.规范传统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譬如 《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

  2. 针对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譬如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商务的法律,存在诸多先天性的不足,因此当实践中发生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时,法院大多还是适用那些既有的综合性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譬如以 《民事诉讼法》第24、25 条确定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合同法》第34 条来认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等。如此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须正视和分析现行立法的客观不足,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

  确认管辖是法律程序的开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存在很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回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缺陷也很明显。就管辖问题之规定而言,它们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均不够明确,说明对于是否将侵权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立法和司法机关依旧举棋不定。法律在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地时未能合理地区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 同时,当网络侵权纠纷中存在多个服务器时,又未合理地区别位于不同地域内的服务器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及其大小。有学者指出,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管辖混乱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肯定了 “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作为判断管辖标准的前提下,却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原告滥诉。

  传统商务以及早期的电子商务在模式上相对单一,交易主体的经营地、住所地较为固定,信息较明确,故并不需要在立法上做过多设计; 加上彼时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从而导致了立法的滞后。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过去简单和概括的法律规定已不足以充分反应和调整实践。在管辖问题上,除了适用传统民商法的规则,还应当充分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建立专属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特殊管辖规则。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网络消费中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比侵权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法律要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从网络消费合同着手; 若网络消费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与规制,能极大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减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或者即便发生了侵害,也能使消费者得到妥善的法律救济。

  在当前的网络消费中,主要有以下几类针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1. 欺诈。网络消费作为远程交易,虽然可以借助现代科技,但合同标的物的展示依然是虚拟的,基本上只能依靠照片和他人的评论来了解。于是消费者往往难以获知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些无良商家正是借此屡屡欺骗消费者,从中牟取不法利益。2.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网络消费中常见一些经营者通过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等形式,单方面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消费者之责任,譬如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缩短法定期限等,甚至限制、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3. 合同履行不当。常见者如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一旦出现问题,法定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保障。4. 侵犯个人隐私。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交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于是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贩卖网络消费中获取的个人隐私获利。网络消费者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固然与网络的虚拟性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保障的缺失。即便克服了种种困难进行维权,也可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胜诉亦得不偿失。由此可见,相比于传统消费者,网络消费者实际上更加弱势,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则整个市场的健康秩序就无法形成。

  三、对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

  网络消费合同作为整个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要素,完善法律对它的规制,是实现电子商务依法治理的重要步骤。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1. 加强专门立法和配套立法。应加快电子商务领域专门立法的进程,譬如拟在 2016 年出台的 《电子商务法》。有了综合性的专门立法之后,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也应跟上,针对一些重要的单项问题,如电子支付、消费者隐私保护等,可考虑专门立法;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检查、消费者隐私保障等配套制度; 在程序法上,譬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等,可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适当的倾斜,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必须牢固树立一个观念: 对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尚不成熟却蕴藏巨大财富的市场,法律规制是绝对必要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尽快成熟起来。

  2. 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原则。这里主要指会直接影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前者,一方面需要尊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传统,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 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尤其是双方对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便科技发展,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都难以做到真正平衡,一方 ( 通常是卖方) 多少会处于优势,特定情形下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立法可以考虑为网络消费合同设置一些法定条款,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之作用。而对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则应当积极引入。尤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果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没有就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但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认准据法。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对网络环境中的合同履行地、缔结地以及当事人国籍等连结点做综合考量后,认定最密切联系地。

  3. 在立法上实现对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的同等规制。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虽然网络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交易和消费模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消费者和传统消费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给予传统消费者的保障规定,经过科学的甄别与选择,应当将可用者一律平等地适用于网络消费者。譬如限制和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保障网络消费者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网络消费合同的内容同样不应有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总之,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有所区别,但在法律上应保持统一,立法应在充分尊重网络时代电子经济特点的同时,实现两者的同等规制。

  四、结语

  2015 年 12 月 16 日至 18 日在浙江乌镇举行了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内主要电商巨头悉数出席,全面展示了中国电子商务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有理由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抱以乐观,但美好未来必须亦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事项都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制。

  其中,网络消费合同是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之一。国家有关方面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正在制定中的 《电子商务法》应当能够带来新的突破,填补之前的规范空白。除此之外,我国还将针对网络消费合同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建立起和谐、健康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罗颖,《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问题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曹卷, 《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曹腾,《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孙怡文,《网络消费合同订立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米裕,《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郭鹏,《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应用》,《广西社会科学》,2006. 3.

  刘德良,《论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辽宁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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