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3.11.3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臵许可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以下股东出资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东外吸收新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对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修正案,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所持股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

  5. 按其股权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权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权比例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权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4.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的出资人逾期不能交纳出资的,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3.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4.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5.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8.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9. 修订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2/3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集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股东临时会于开会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如果股东代表无故不出席亦未通过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由全体股东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候选人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3名、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2名。公司董事长人选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会决议可罢免。由法人股东推荐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臵;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8.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9.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审批公司的重要财产出租、发包和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1.审批股东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事宜。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召开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回避,剩余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在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人选中产生,并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签署以董事会名义发出的决议、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

  2. 监督公司执行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掌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资金的使用变动情况,对其他董事违背章程决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公司资产安全和需及时决策的事宜,按董事长职权范围先行处理,并于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追认;

  4.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5.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重要业务给予指导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如新指定的董事仍不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其他董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外两名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2. 监事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由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3.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4. 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层设立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 决定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解聘及辞退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7.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权限范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会召开20日前臵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送交各股东。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公司任意公积金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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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技防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30日内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利及公司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未按期缴纳,应及时缴纳,并按日按未交纳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缴纳的,其余股东可缴纳其认缴的不足出资并享有其相应的出资权利。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选举或免职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2/3以上(含2/3)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由任一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即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也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或免职。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股东出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限期经营。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2)公司股东不得有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抵押等影响股权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章程已经规定的条款内容与股东会议决议不一致且又未修改章程的,以章程为准;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在章程中未规定的,以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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